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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分析及控制措施

2014-05-13 09:08:53 来源:风控网 浏览:415

  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跨越了实业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泛经营范围,使其成为三大市场的风险汇集处,面临的风险更加多样和复杂。加之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短,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其具有高风险行业的特征。本研究着重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开展的内部诸环节人手,探讨了信托业务过程的风险来源、要点及防范措施,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有所稗益。

  一、信托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金融业的主要课题之一。信托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业务风险管理(风控网)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是伴随其发展始终的永恒话题。

  所谓风险,是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信托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业务在开展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信托财产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或出现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对业务当事人各方造成的其他现实与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整体上讲,信托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几大类风险: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作用于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政策风险还包括信托行业本身的政策风险。尽管信托行业经历了五次整顿,但至今国家对行业发展的定位仍不甚明确。行业内的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还可能引发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再次整顿或出台严格控制措施,对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带来风险。

  (二)法律风险

  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三)市场风险

  即经济风险,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或异常波动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其价值将直接受到市场资金成本即利率变动的影响。在信托业务中,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利率的非预期性波动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主要涉及需要在不同货币间进行兑换的外汇信托业务,表现为信托期内由于汇率发生不利波动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价格风险主要指证券价格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价格(指数)的不确定变化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通货膨胀风险又称购买力风险。指通货膨胀导致信托财产的收益不足值甚至出现事实上损失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包括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风险和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在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时违规操作,或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随意处置信托财产,或信托到期不返还信托财产和收益,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将给信托业务带来很大的风险。

  同时,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五)操作风险

  包括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受托人的操作风险指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决策、人员管理、业务操作等不善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或经营违规而被监管部门撤销与接管,从而使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遭遇风险。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信托业务并不因为受托人的变化而终止。但受托人本身的经营问题仍不可避免的会对信托业务带来不确定性。

  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项目选择失误,或在信托期内,信托投资公司勤勉尽责不够、管理水平有限等原因而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将对具体信托业务带来风险。

  再者,信托业务相对于其他金融业务,创新性十分明显,信托业是金融行业中创新最为活跃的一个行业。但由于创新的过程和结果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创新的固有风险很大。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善的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同其它金融业相比较,信托业务的创新风险更高。

  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操作风险则是第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包括担保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经营失败,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于信托财产在其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包括担保方)的全部资产中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这一风险的出现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流动性风险也是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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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分析及控制措施

2014-05-13 09:08:53 来源:风控网 浏览:506

  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跨越了实业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泛经营范围,使其成为三大市场的风险汇集处,面临的风险更加多样和复杂。加之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短,配套法规、政策不完善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其具有高风险行业的特征。本研究着重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开展的内部诸环节人手,探讨了信托业务过程的风险来源、要点及防范措施,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有所稗益。

  一、信托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是金融业的主要课题之一。信托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业务风险管理(风控网)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是伴随其发展始终的永恒话题。

  所谓风险,是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信托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业务在开展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信托财产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或出现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对业务当事人各方造成的其他现实与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整体上讲,信托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几大类风险: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作用于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政策风险还包括信托行业本身的政策风险。尽管信托行业经历了五次整顿,但至今国家对行业发展的定位仍不甚明确。行业内的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还可能引发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再次整顿或出台严格控制措施,对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带来风险。

  (二)法律风险

  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三)市场风险

  即经济风险,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的周期性或异常波动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其价值将直接受到市场资金成本即利率变动的影响。在信托业务中,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利率的非预期性波动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主要涉及需要在不同货币间进行兑换的外汇信托业务,表现为信托期内由于汇率发生不利波动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价格风险主要指证券价格风险和金融衍生产品价格风险。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价格(指数)的不确定变化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通货膨胀风险又称购买力风险。指通货膨胀导致信托财产的收益不足值甚至出现事实上损失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包括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风险和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在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信托业务时违规操作,或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随意处置信托财产,或信托到期不返还信托财产和收益,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将给信托业务带来很大的风险。

  同时,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五)操作风险

  包括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受托人的操作风险指信托投资公司因经营决策、人员管理、业务操作等不善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或经营违规而被监管部门撤销与接管,从而使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遭遇风险。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信托业务并不因为受托人的变化而终止。但受托人本身的经营问题仍不可避免的会对信托业务带来不确定性。

  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业务项目选择失误,或在信托期内,信托投资公司勤勉尽责不够、管理水平有限等原因而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将对具体信托业务带来风险。

  再者,信托业务相对于其他金融业务,创新性十分明显,信托业是金融行业中创新最为活跃的一个行业。但由于创新的过程和结果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创新的固有风险很大。目前我国信托业发展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善的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同其它金融业相比较,信托业务的创新风险更高。

  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操作风险则是第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包括担保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经营失败,从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于信托财产在其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包括担保方)的全部资产中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这一风险的出现将直接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流动性风险也是一种特殊的操作风险。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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