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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审计

2014-05-27 09:18:40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5
   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交纳之前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务。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应交税金的审计属于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目标主要包括: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交税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由于应交税金项目与国家的税法及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紧密相连,政策性、法律性较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敏感性的项目审计更要慎重。其关键的审计程序主要有:

    获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分类账合计是否相符。

    核对期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向被审计单位索要并审阅纳税申报资料、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之规定。

    要结合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审计,来发现没有记录的应交税金。

    对于大额销售以及大额退货的书面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复印并保留于审计档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审计中对此项内容的关注。当然,这并不能规避审计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A开发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C公司签订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使用;协议规定C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A公司付款500万元,余款于次年的年底前付清。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分两次办理:第一次手续于当年的11月30日办理完毕;第二次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A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000 000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B公司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应交税金时,查阅了相关的记账凭证,发现B公司销售给D公司的钢材不含税金额为20000元,代垫运费1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收款手续,但8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D公司要求退货,B公司收到“拒付理由书”、“拒收商品通知单”后,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        20 000
           经营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1 000
      于是,注册会计师提请B公司作相应的会计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贷:银行存款     3 400

    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注册会计师应分别对上述会计事项提出以下审计意见: 

    对A公司,注册会计师在进一步检查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进一步证实上述交易确实发生。但查阅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时,却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计交有关税费。为此,注册会计师应提请A公司作调整处理补交尚未支付款项但已发生转让行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B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应交税金时,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最容易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了应交税金;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减销售收入时,同时虚增或虚减的应交税金;应税和免税产品同时销售时,是否合理分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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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7 09:18:40 来源:风控网 浏览:295
   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有关账户,在尚未交纳之前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债务。在审计实务中,对于应交税金的审计属于要特别关注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目标主要包括: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确定应交税金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由于应交税金项目与国家的税法及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紧密相连,政策性、法律性较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敏感性的项目审计更要慎重。其关键的审计程序主要有:

    获取或编制应交税金明细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分类账合计是否相符。

    核对期初未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向被审计单位索要并审阅纳税申报资料、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征、免、减税的批准文件和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之规定。

    要结合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审计,来发现没有记录的应交税金。

    对于大额销售以及大额退货的书面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复印并保留于审计档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审计中对此项内容的关注。当然,这并不能规避审计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A开发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C公司签订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C公司使用;协议规定C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A公司付款500万元,余款于次年的年底前付清。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分两次办理:第一次手续于当年的11月30日办理完毕;第二次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中。A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000 000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B公司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应交税金时,查阅了相关的记账凭证,发现B公司销售给D公司的钢材不含税金额为20000元,代垫运费1000元,已向银行办妥收款手续,但8月因质量不符合要求,D公司要求退货,B公司收到“拒付理由书”、“拒收商品通知单”后,作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        20 000
           经营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1 000
      于是,注册会计师提请B公司作相应的会计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贷:银行存款     3 400

    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注册会计师应分别对上述会计事项提出以下审计意见: 

    对A公司,注册会计师在进一步检查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后,进一步证实上述交易确实发生。但查阅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时,却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计交有关税费。为此,注册会计师应提请A公司作调整处理补交尚未支付款项但已发生转让行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B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应交税金时,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下最容易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少计或多计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销货退回、折让、折扣是否同时冲减了应交税金;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减销售收入时,同时虚增或虚减的应交税金;应税和免税产品同时销售时,是否合理分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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