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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

2014-11-10 15:33:35 来源:风控网 浏览:23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这些深痛的教训让企业必须学会关注法律风险。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本文旨在通过揭示法律对企业的作用,法律风险的特征,从而明确企业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法律在企业中的作用

  法律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这样的问题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已经有了答案,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仍然存在疑惑。无论如何,企业经营无法摆脱法律的束缚,几乎已成定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法律风险管理(风控网)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要求企业管理者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影响重视法律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但绝大多数企业并不知道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概括而言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具有三种形态:

  (一)偶然的法律需求

  在法学教育未获得重视,国家法律规范严重缺乏,经营事务处理上讲究“人事关系”,而社会弥漫着“情、理、法”为处事态度的情形下,企业经营者不重视法律,甚至轻视法律,不足为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动用关系以求解决,回避法律本身对于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应当说我们多数的企业经营者都经历过这样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人事关系”在处理法律纠纷上的确比适用法律更为便捷、经济。以致一些经营者认为学法律者主张以法律处理问题,完全是“麻烦的制造者”。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不愿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纵然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也是把他当做“必要之恶”,尽量远离他。似乎企业找律师,就意味着企业面临麻烦或遭惹官司。

  直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企业认为利用“人事关系”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只有当法律纠纷无法通过“人事关系”解决时,企业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寻找律师仍然希望通过律师的“人事关系”化解法律纠纷。

  企业缺乏制度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仅仅将法律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不可调和情况下的救命稻草。法律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积极为企业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企业对待潜在的法律风险则听之任之,整个企业处于无意识的法律状况下从事着经营活动。

  (二)常规性法律辅助

  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企业很多事情都需要具有法律上的论证。在企业管理者做出某项决定时,其需要判断这个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将法律作为经营的辅助工具或者经营参谋成为必要。于是,企业开始建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将一种偶然性的法律服务变成常规性的法律服务。

  在签订合同时给予规范的修改意见、在投资决策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企业管理中提供规范的法律文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提供法律监控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将原来诉讼纠纷的证据形成和收集工作提前到日常的工作之中,这个是非常自然的发展。过去企业在处理诉讼业务时,常常听到律师提出企业证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合同怎么这样签,但是如果不这样约定,这个案子就好处理的多。”再比如“怎么当时没有让对方签字呢?”再比如“这样的传真件只是复印文件,证据效力有问题。”等等。作为企业管理者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范正确行为,也希望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因此事前征询律师的意见是具有价值的,企业需要有常规性的法律辅助人员参与。

  然而,在这样的法律作用目的下,法律顾问也好,内部法务也好,成为咨询机构,企业经营者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再选择性进行咨询。有时企业需要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遇到好的律师会给企业一些建议,比如合同签订前最好给律师审阅,出具正式函件时最好律师看看,等等。即便如此,法律仍然是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外发挥作用,充其量是个参考、监督、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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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构建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

2014-11-10 15:33:35 来源:风控网 浏览:44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这些深痛的教训让企业必须学会关注法律风险。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本文旨在通过揭示法律对企业的作用,法律风险的特征,从而明确企业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法律在企业中的作用

  法律对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究竟能为企业带来什么?这样的问题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已经有了答案,在一些企业经营者心中仍然存在疑惑。无论如何,企业经营无法摆脱法律的束缚,几乎已成定论。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法律风险管理(风控网)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要求企业管理者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影响重视法律的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但绝大多数企业并不知道如何发挥法律的作用,概括而言法律对企业的作用具有三种形态:

  (一)偶然的法律需求

  在法学教育未获得重视,国家法律规范严重缺乏,经营事务处理上讲究“人事关系”,而社会弥漫着“情、理、法”为处事态度的情形下,企业经营者不重视法律,甚至轻视法律,不足为奇。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动用关系以求解决,回避法律本身对于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应当说我们多数的企业经营者都经历过这样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人事关系”在处理法律纠纷上的确比适用法律更为便捷、经济。以致一些经营者认为学法律者主张以法律处理问题,完全是“麻烦的制造者”。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时,不愿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纵然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也是把他当做“必要之恶”,尽量远离他。似乎企业找律师,就意味着企业面临麻烦或遭惹官司。

  直到今天,仍然有不少企业认为利用“人事关系”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只有当法律纠纷无法通过“人事关系”解决时,企业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寻找律师仍然希望通过律师的“人事关系”化解法律纠纷。

  企业缺乏制度性、常规性的法律服务,仅仅将法律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不可调和情况下的救命稻草。法律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积极为企业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企业对待潜在的法律风险则听之任之,整个企业处于无意识的法律状况下从事着经营活动。

  (二)常规性法律辅助

  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企业很多事情都需要具有法律上的论证。在企业管理者做出某项决定时,其需要判断这个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将法律作为经营的辅助工具或者经营参谋成为必要。于是,企业开始建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将一种偶然性的法律服务变成常规性的法律服务。

  在签订合同时给予规范的修改意见、在投资决策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在企业管理中提供规范的法律文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提供法律监控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将原来诉讼纠纷的证据形成和收集工作提前到日常的工作之中,这个是非常自然的发展。过去企业在处理诉讼业务时,常常听到律师提出企业证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合同怎么这样签,但是如果不这样约定,这个案子就好处理的多。”再比如“怎么当时没有让对方签字呢?”再比如“这样的传真件只是复印文件,证据效力有问题。”等等。作为企业管理者希望企业按照法律规范正确行为,也希望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因此事前征询律师的意见是具有价值的,企业需要有常规性的法律辅助人员参与。

  然而,在这样的法律作用目的下,法律顾问也好,内部法务也好,成为咨询机构,企业经营者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再选择性进行咨询。有时企业需要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律问题,遇到好的律师会给企业一些建议,比如合同签订前最好给律师审阅,出具正式函件时最好律师看看,等等。即便如此,法律仍然是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外发挥作用,充其量是个参考、监督、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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