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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探析

2015-02-21 10:21:00 来源:风控网 浏览:2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并且值得探究的现象,那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崛起,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快速健康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必然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和制度安排的缺陷,为此,投资者可根据风险偏好选择基金,建立基金风险控制标准,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功能
  1.有利于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基金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为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实际上起到了把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随着基金的发展壮大,这种作用越来越大。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密切相关。基金的出现和发展,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基金由专业投资人士经营管理,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客观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持谨慎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与外国合作组建基金,逐步、有序地引进外国资本投资于本证券市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与直接向投资者开放证券市场相比,这种方式使监管当局能控制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市场开放程度。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二)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
  三、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投资者根据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
  目前国内投资基金的类别丰富,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机会。居民应对各类投资基金的风险有明确认识,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投资基金的类别。如当前居民的储蓄中,有相当部分是基于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对于保本有强烈需求的储蓄,保本型基金如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能够较好地与之配合,能够扩大基金投资的渗透力,培育潜在投资者。
  (二)国家和管理者应建立基金风险的技术控制标准和措施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就风险的集中程度制定了限制标准,如限定一个基金在某一类金融产品上的投资比例,基金在某个发行者所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如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各期债券、可转换债等)上的投资限度。在允许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基金管理者要综合运用极限测试、风险价值、情景分析、以及随机风险模型等工具来进行风险管理。
  (三)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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