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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出纳痴迷炒股,挪用公款教训惨痛

2018-04-28 09:33:58 来源:风控在线 浏览:102

案例回放


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获悉,挪用公司2800多万元炒股产生巨额亏损而无法归还,近日,新疆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王某某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据记者了解,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应聘于乌鲁木齐市新疆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岗位从事出纳工作,因业务原因,该公司以公司出纳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个人理财金账户,该账户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日常保管及使用,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负责管理该公司下属公司在银行设立的用于代收租金的银行账户。在返租金过程中,下属公司将资金转入被告人王某某保管的银行卡中,再由其将返租款转给各商户。


2012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变造审批表、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挪用该公司下属公司等的经营资金,转入、转出其在不同银行开立的11个账户,并将大部分资金转入其用于绑定的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股票账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进行炒股,先后挪用资金累计总额为2800多万元,经法院查实至案发因炒股造成损失390多万元。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该公司对账期间,承认其挪用资金的行为,并以转账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向该公司退赔赃款178050元。同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2月3日,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利用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在此案中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其犯罪所得未退赔部分,退赔被害单位。


 


案例分析


1账户管理应有规范


本案中,王某担任公司出纳,管理了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公司理财金账户与下属公司代收租金账户,利用自己的权限,挪用下属公司的11个账户资金达2800余万元。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王某对公司账户拥有较高的操纵权,首先,公司在开立理财金账户之时以王某个人名义开户,使该账户完全处于王某的掌控之中;其次,王某是下属公司向各商户返还租金的中介,王某在资金划转中可以操控公司的多个账户,给了王某充分“发挥”其中介职能将款项转移的机会。


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可见该公司的日常资金流动较多,公司对账户管理的弱控制显而易见。公司理财金账户属于对公账户,公司将对公账户交予一人管理,且以该管理人名义开户,潜藏较大的舞弊风险。在设置对公账户时,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应当以公司名义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开立账户,当公司日常资金流动涉及较大的金额时,公司应当对账户日常管理具备应有的关注,规避一人掌控银行账户而拥有绝佳舞弊机会的情况。


2公款划转应有审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变造审批表、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挪用该公司下属公司等的经营资金,转入、转出其在不同银行开立的11个账户至个人账户进行炒股。该案涉案金额达2800余万,王某在公司账户上多次划转大额资金,区间长达三年多,未曾被发现,审核人员将公章、审批表与银行对账单等单据视作充分证据,可见该公司在资金划转的审核程序存在漏洞。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要求: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在现查证的舞弊案件中,私刻公章以达到舞弊效果是十分常见的手法,公司在对个审批环节进行设计时,不应该只以易伪造的证明为主要证据,在审核时增加一些难以复制、伪造的证明,如在公款划转时设置审批环节,任何转账项目需由转账人员向经理填写申请单,审批单,列明转账明细与相关有效证明,上报后经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名,如涉及大额款项则设置递推一级的审批程序,以保证公司的每一笔款项记录在账且合法有效。

 


3银行存款应有对账


本案中,王某的犯罪事实在2016年1月在王某与银行对账期间被发现,然而王某的犯案区间从2012至2015年长达三年多,大额的资金流出并没有被公司及时发现,可见其银存的对账制度或对账时间周期设计存在缺陷。公司应当设置对公账户定期对账制度,时间周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当公司业务频繁时,其对账周期也应当视情况缩减。


银行存款对账分为内外两大部分,内为公司内部登记账目与银行存款进行核对,从存在性与完整性两大角度出发,将原始单据与账目登记、账目登记与银行存款支出对比,对存在的异常情况、账目的调整事项深入探究原因,考虑是否合理。外为向银行、存在资金流动关系的组织进行函证,根据回函判断银行存款记录的有效性与未达账项对公司账目与实际银行存款的影响。该置业集团在设计对账环节时,时间周期需要调整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内外结合以增强对账效率效果的作用。

4信息沟通应有渠道


本案,涉案人员王某犯案期限从2012年3月-2015年9月,期间长达三年六个月,金额达2800万元,然而内部人员并没有发现或举报其舞弊行为,其可能性一为公司内部员工反舞弊意识薄弱,案例中提及王某因炒股亏损百余万,然而内部人员没有发现其实施舞弊的外在表现,没有关注其生活与情绪的变化,导致公司以重大损失收场;二为公司没有设置防止舞弊的举报机制与内部审计机制。


首先,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其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

 


4点评


公司在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时,应注重公私分明,充足的资金是公司得以运营的保证,如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就是一个“空架子”,银行存款的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大部分,包括开户、转账、对账等众多手续,三大部分缺一不可,一旦有一部分设计不当,就可能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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