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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骗卡券,倒卖牟利终被查

2018-08-13 13:10:05 来源:风控网 浏览:104
案例回放


年轻的销售部部长关某虚构订单提取公司有价卡券,出售给“黄牛”以牟利。2014年10月,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关某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关某利用担任沪上某文化公司销售三部部长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司对外销售各种有价卡券业务中,以本人和公司其他员工的名义,采用向公司虚构采购方、销售金额、对外销售业务订单等手法,以履行这些虚构的订单为名,骗取公司大量的有价卡券,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后再以低价卖给“黄牛”,获利136万余元,并挥霍殆尽。


2013年9月,公司领导发现关某应收账款时间超过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进一步核查发现关某虚构客户、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13日,关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对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长宁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关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同时,检察官还发现该公司近两年类似侵占案件发生过多起,为了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保护该公司财产不受侵犯,长宁区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堵住管理漏洞。

 


案例分析


从案例的内容来看,有很多细节值得关注。首先,关某是公司的销售三部部长,具有一定权限,除了用本人名义,还用公司其他员工的名义,可见他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舞弊。其次,关某通过虚构采购方、销售金额、订单的方式,取得公司的有价卡券,说明销售部长(甚至是一般销售人员)可以直接凭订单领取卡券,而且并未付款。最后,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可见赊销金额之大,而且没有合同及严格审核程序的保护。


公司发现应收账款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是很好地执行了回收账款的审核工作,但是这只能是事后发现,侵占行为已经发生,为时已晚。该公司近两年类似侵占案件发生过多起,可见公司在内控方面存在很大缺陷。


针对该案例,有很多控制方面可以进行改善,从而防范此类舞弊的发生。


1不相容职务分离


一般的销售环节都包含了销售决策、确定价格、合同签订、信用审核、开票、移交标的物、收款七大职务,每相邻的两个工作职务为不相容职务,必须严加分离。该案例中涉及到多个方面,在下文中将具体分析。

 

 

2销售合同审核签订


该案例涉及金额大,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合同能有效避免虚假客户的发生,而且对收款的确定性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销售合同包含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这些关键点。该公司应该建立制度,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在签订前,总经理应该对草案进行审批。


此外,销售过程中可以采用工作日志管理,销售人员严格按照日志规定填写每天的具体工作内容,一方面销售人员自己可以及时回顾总结日常工作,妥善安排每天的工作计划;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检查和验证销售人员业务的具体细节。


3销售的产品独立发货


一般发货由物流部门进行,与销售部分离,可以避免销售人员私吞产品。针对案例中的有价卡券,可以有多种方式发货,如公司通过快递直接送至客户,或其他部门人员陪同销售人员一起递送。


4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不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也可以有效防范销售舞弊行为。一般将售后服务作为一个独立部门,与销售分离。客户收到产品后应签收回执或盖公章,公司收到回执后也可以通过电话回访方式核实客户信息。

 


5有价卡券回收


有价卡券是销售产品中的一种特殊产品,一般通过回收与销毁防范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不方便通过回收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采用网上激活的模式,同样有利于统计,可以有效控制有价卡券的销售。


6赊销的信用评估


赊销方式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更需要制度的有效控制。公司应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和赊销标准,针对每个客户划分赊销额度范畴,超过赊销额度,必须财务部审核及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汇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控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进度。


7雇员监督


公司可以出台相关制度,建立员工互相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热线,这样不但能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可以有效监督部门的管理层,避免通过职务权限进行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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