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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缘起、模式、问题及演进趋势

2011-01-13 11:00:42 来源:风控网 浏览:1004

  2.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已经趋于成熟、完善。这种成熟和完善不仅表现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也表现在专业的自我管理水平上。然而,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却不得不面对许多错综复杂的环境,如公司复杂的所有制结构;政府与金融部门的连锁关系;脆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人力资源的匮乏等等。因而,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会面对一些特有的挑战。

  (1)所有权结构:让公司治理变得异常复杂。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发达国家,只要有功能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管理部门的积极监督以及足够的制度性和专业性基础设施,无论是所有权分散度高的企业还是所有权较为集中的企业,都有资本积累、公司成长的内在运作机制。

  但是,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却面临着迥然不同的公司治理环境。在发达国家企业中居统治地位的公众公司在这些国家却只是凤毛麟角,他们大多数的企业是由政府控制或归家族所有的。这种集中的所有权模式在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使“内部人”能严密监控企业的经营运作,并为这些“内部人”侵吞外部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者的利益提供了机会。对于转轨国家来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往往是在法律环境和相关制度框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伴随着所有权的分散,原来的官僚以及企业领导人开始控制企业,这些“内部人”大肆掠夺公司财产,侵犯广大公众的利益。

  Johnson等(2003)提出了“利益输送”(Tunneling)概念。他们认为,股权集中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严重代理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各种“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攫取资源,从而造成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蚀。这些“隧道”的形式表现为过高的经理薪酬、担保、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甚至是直接的资金占用和盗取。以后的研究也发现,在东亚经济中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也为“利益输送”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土壤,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而非“股东财富最大化”。

  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特有的所有权结构使公司治理变得更为复杂,信息不对称、监控失灵以及机会主义倾向等更为严重,阻碍了公司治理的改革进程。

  (2)脆弱的制度和缺乏竞争性市场: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两大障碍。

  在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往往缺乏竞争性市场经济所需的基本元素,如没有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也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缺乏竞争使企业的市场地位根深蒂固,新企业难以进入,导致企业家精神没有用武之地,从而使企业和国家丧失推动经济发展的创新能力。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法律法规模棱两可,执法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企业没有主动遵循已有规定的意识和动力。在这种制度氛围下,公司控制权转移就会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麻烦,因为公司管理层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去阻挠或破坏市场“狙击者”的接管企图。

  尽管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在法律、监管体系上有很大差别,但他们在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东权利保护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很少能达到国际通行标准的要求。过时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有序退出,司法体系也不能提供当今全球市场所要求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可预期性。即使对于法律和监管体制已经向发达国家靠拢的国家,其司法体系的强制执行机制也往往是不规范的,这反映出这些国家的司法系统极其缺乏专业技能,有时还会滥用政府权力。

  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干预实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经营运作。例如政治力量会影响借贷市场,使某些“特权”企业直接受惠,而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体系很少进行规范的信贷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大额借款人。在许多国家,以银行为核心产生的私人大型集团公司可能同时控制着实业部门和金融部门。这种企业联盟形式和关联交易导致企业所有权的过度集中,对债务融资的过分依赖,高杠杆比率,以及许多案例中出现的投资短视化和低效率。

  以上做法反过来又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典型情况下,会出现市场交易额小,流动性低,证券市场被少数几家大公司所操纵。市场上几乎没有长期性融资工具。机构投资者很少,或不足以主张市场运作的公正、高效、透明。新兴市场的投资一般只有很少的组合投资,由于规则不明,以至于大的机构投资者没有信心或内在激励对投资对象的公司治理施加应有的影响。他们经常使用较为消极的“用脚投票”机制,而不是“用手投票”,积极地争夺投票代理权。机构投资者的这种行为模式助长了全球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从而也损害了这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与此同时,这种状况也严重阻碍了当地各类基金的发展。这种环境无论是对实业部门还是金融部门都几乎没有任何让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的激励机制。

  (3)公司治理改革先行一步的国家:遭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

  尽管改革难度非常之大,但面对薄弱的公司治理体系,不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还是开始采取一些必要的步骤,推动改革的进行。例如培育竞争性市场体系;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革银行体系,重塑银行—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培育流动性大、监管规范的证券市场;培养公司治理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等等。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却遇到了不少政治麻烦。公司体系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抵制使企业信息的更加透明,反对披露实业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的信息。他们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成本高昂,并且会把自己放在相对不利的竞争位置。这些直接的缺陷所造成的危害超过了信息透明所带来的股份长期增值和融资成本的降低。由于担心自己的特权被稀释,这些“内部人”反对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重要机制,如反对一股一票,累积投票权,公开接管以及独立董事等。既得利益集团以担心外资控制本地公司为由反对赋予少数股东更大的权力,而不顾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这些国家的大公司拥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并容易控制大众媒体,为腐败活动开启了方便之门。在对付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时,这些国家政府的政治力量、人力和财力资源都显得捉襟见肘。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实质性的改变有时也会遭到来自证券市场参与者(如经纪人、银行、券商等)的抵制,因为他们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公司上市,从而减少其收入。内幕消息的受益者,特别是在那些产业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重叠的小规模经济国家,更是反对这些会损害其利益的措施。

  鉴于以上原因的存在,我们就不会再奇怪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改革(甚至包括发达国家)往往是由严重的经济犯罪或公司失败事件所推动的。例如,发生在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加快了这些国家公司治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采取了诸如关闭资不抵债银行,加强审慎监管,银行体系向外资开放,修改破产法规和公司购并条例,严格上市公司条件,要求公司任命外部董事,引入国际通行的会计、审计标准,要求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以及执行公平交易法规等措施。由此看来,很多国家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进行广泛而深刻的公司治理体制改革。因此,可以预言,世界各国在建立健全本国公司治理体制时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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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缘起、模式、问题及演进趋势

2011-01-13 11:00:42 来源:风控网 浏览:1266

  2.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已经趋于成熟、完善。这种成熟和完善不仅表现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也表现在专业的自我管理水平上。然而,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却不得不面对许多错综复杂的环境,如公司复杂的所有制结构;政府与金融部门的连锁关系;脆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人力资源的匮乏等等。因而,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会面对一些特有的挑战。

  (1)所有权结构:让公司治理变得异常复杂。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发达国家,只要有功能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管理部门的积极监督以及足够的制度性和专业性基础设施,无论是所有权分散度高的企业还是所有权较为集中的企业,都有资本积累、公司成长的内在运作机制。

  但是,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却面临着迥然不同的公司治理环境。在发达国家企业中居统治地位的公众公司在这些国家却只是凤毛麟角,他们大多数的企业是由政府控制或归家族所有的。这种集中的所有权模式在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使“内部人”能严密监控企业的经营运作,并为这些“内部人”侵吞外部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者的利益提供了机会。对于转轨国家来说,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过程往往是在法律环境和相关制度框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伴随着所有权的分散,原来的官僚以及企业领导人开始控制企业,这些“内部人”大肆掠夺公司财产,侵犯广大公众的利益。

  Johnson等(2003)提出了“利益输送”(Tunneling)概念。他们认为,股权集中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严重代理问题,大股东倾向于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各种“隧道”的方式从上市公司中攫取资源,从而造成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蚀。这些“隧道”的形式表现为过高的经理薪酬、担保、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甚至是直接的资金占用和盗取。以后的研究也发现,在东亚经济中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也为“利益输送”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土壤,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而非“股东财富最大化”。

  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特有的所有权结构使公司治理变得更为复杂,信息不对称、监控失灵以及机会主义倾向等更为严重,阻碍了公司治理的改革进程。

  (2)脆弱的制度和缺乏竞争性市场: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两大障碍。

  在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往往缺乏竞争性市场经济所需的基本元素,如没有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也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缺乏竞争使企业的市场地位根深蒂固,新企业难以进入,导致企业家精神没有用武之地,从而使企业和国家丧失推动经济发展的创新能力。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法律法规模棱两可,执法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企业没有主动遵循已有规定的意识和动力。在这种制度氛围下,公司控制权转移就会遇到很多不可预期的麻烦,因为公司管理层有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去阻挠或破坏市场“狙击者”的接管企图。

  尽管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在法律、监管体系上有很大差别,但他们在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东权利保护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很少能达到国际通行标准的要求。过时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有序退出,司法体系也不能提供当今全球市场所要求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可预期性。即使对于法律和监管体制已经向发达国家靠拢的国家,其司法体系的强制执行机制也往往是不规范的,这反映出这些国家的司法系统极其缺乏专业技能,有时还会滥用政府权力。

  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干预实业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经营运作。例如政治力量会影响借贷市场,使某些“特权”企业直接受惠,而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体系很少进行规范的信贷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大额借款人。在许多国家,以银行为核心产生的私人大型集团公司可能同时控制着实业部门和金融部门。这种企业联盟形式和关联交易导致企业所有权的过度集中,对债务融资的过分依赖,高杠杆比率,以及许多案例中出现的投资短视化和低效率。

  以上做法反过来又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典型情况下,会出现市场交易额小,流动性低,证券市场被少数几家大公司所操纵。市场上几乎没有长期性融资工具。机构投资者很少,或不足以主张市场运作的公正、高效、透明。新兴市场的投资一般只有很少的组合投资,由于规则不明,以至于大的机构投资者没有信心或内在激励对投资对象的公司治理施加应有的影响。他们经常使用较为消极的“用脚投票”机制,而不是“用手投票”,积极地争夺投票代理权。机构投资者的这种行为模式助长了全球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从而也损害了这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与此同时,这种状况也严重阻碍了当地各类基金的发展。这种环境无论是对实业部门还是金融部门都几乎没有任何让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的激励机制。

  (3)公司治理改革先行一步的国家:遭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

  尽管改革难度非常之大,但面对薄弱的公司治理体系,不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还是开始采取一些必要的步骤,推动改革的进行。例如培育竞争性市场体系;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革银行体系,重塑银行—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培育流动性大、监管规范的证券市场;培养公司治理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等等。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却遇到了不少政治麻烦。公司体系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抵制使企业信息的更加透明,反对披露实业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的信息。他们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成本高昂,并且会把自己放在相对不利的竞争位置。这些直接的缺陷所造成的危害超过了信息透明所带来的股份长期增值和融资成本的降低。由于担心自己的特权被稀释,这些“内部人”反对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重要机制,如反对一股一票,累积投票权,公开接管以及独立董事等。既得利益集团以担心外资控制本地公司为由反对赋予少数股东更大的权力,而不顾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这些国家的大公司拥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并容易控制大众媒体,为腐败活动开启了方便之门。在对付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时,这些国家政府的政治力量、人力和财力资源都显得捉襟见肘。

  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实质性的改变有时也会遭到来自证券市场参与者(如经纪人、银行、券商等)的抵制,因为他们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公司上市,从而减少其收入。内幕消息的受益者,特别是在那些产业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重叠的小规模经济国家,更是反对这些会损害其利益的措施。

  鉴于以上原因的存在,我们就不会再奇怪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改革(甚至包括发达国家)往往是由严重的经济犯罪或公司失败事件所推动的。例如,发生在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加快了这些国家公司治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采取了诸如关闭资不抵债银行,加强审慎监管,银行体系向外资开放,修改破产法规和公司购并条例,严格上市公司条件,要求公司任命外部董事,引入国际通行的会计、审计标准,要求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以及执行公平交易法规等措施。由此看来,很多国家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进行广泛而深刻的公司治理体制改革。因此,可以预言,世界各国在建立健全本国公司治理体制时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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