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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控制的主要内容

2011-02-02 14:39:20 来源:风控网 浏览:704

(一)担保业务的受理
    在受理担保业务时,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以下完整的资料:
    1.被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申请书;
    2.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3.有关反担保的资料。
    由于被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成为是否受理的依据,因此单位应当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料的完整性。审查被担保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种类和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资料的合法性。审查被担保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申请的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担保单位的条件及担保事项的条件。主要审查被担保单位是否符合单位规定的担保原则、标准和条件。


(二)调查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单位可以以被担保单位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通过调查被担保单位财务部门和主要的管理者,通过核对财务报表和主要凭证,查看库存,了解和掌握被担保单位的动态情况,通过向被担保单位的商业往来客户、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询问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以及走访外部管理部门,了解其对被担保单位的评价,核实有关情况,借以获取第一手材料。担保单位可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被担保单位的性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实收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2.被招保单位的资金运作如何,资金流量有多大?
    3.被担保单位有哪些负债?向哪些银行借款?是否发行债券?有哪些或有负债?
    4.被担保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有哪些?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什么?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或原材料来源是什么?
    5.被担保单位对本年销售额和利润的预测值是多少?
    6.被担保单位的一贯资信程度。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对比担保政策,对担保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需要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调查评价中对各类担保项目风险的审查要点,进行详细的担保事项风险分析;分析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单位担保制度规定;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存在欺诈疑点;被担保单位可能存在的履约的困难,及其承担的该项目的获利预测;出现违约后被担保单位拟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等。调查评估报告是担保业务审批的主要依据。


(三)担保业务的审批
    担保业务审查人员通过对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分析被担保单位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及本单位相关效益,对照本单位的担保责任、担保标准和条件等政策规定,决定是否办理该担保业务。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提供对外担保的权限作出严格规范,防止层层担保、任意担保。
    单位各项经济活动担保由单位财务部门、法制部门统一办理,报单位财会部门领导审核,再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批准、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对越权办理的,无论该担保行为是否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都应追究责任。


(四)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事项经审批后,就可以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益人;一份由会计部门作为登记的附件;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查。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担保业务台账。
    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严密有效的担保合同对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单位订立担保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担保种类、金额、期限、担保资金的用途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合同必须经过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担保单位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以财产物资为抵押的反担保协议书或保证书。担保单位要十分注意合同中的各种“陷阱”,对担保合同的每一条款和细节应反复研究,防止陷入被动。一般来说,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应由单位法制部门参加或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对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条款,应要求对方澄清并予明确化。


(五)担保监控
    由于担保形成了或有负债,给企业增加了风险。所以应在担保有效期内,进行担保风险监控。应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格、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的日常监控,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促使被担保单位按时履约。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应要求被担保单位定期提供担保期间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参加被担保单位相关的会议,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也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担保单位发现被担保单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恶化,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严重亏损等,应采取合法措施避免、减轻、转移自身的担保责任。
    单位可以规定检查的时限,例如担保期在一年以内或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担保业务经办人员需每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担保业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六)担保合同的履行
    担保合同的履行,是指担保合同签订后,单位应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修改或应受益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或在担保期满担保合同注销的过程。具体包括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项等环节。
    1.担保合同的修改
担保期间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需要担保合同内容,应按要求办理。经办部门应就担保合同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同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出修改担保合同的意向文件。经批准的,经办部门再重新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的展期担保合同的展期应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3.担保合同的终止和注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扭保单位,担保合同终止:
    (1)担保有效期届满;
    (2)修改担保合同;
    (3)本单位替被担保单位垫付款项;
    (4)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的。
    单位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虽然合同已终止,但在垫付款项末获得全部清偿前,经办部门不得注销担保合同,并要向被担保单位和反担保单位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被担保单位还款。


(七)垫付款项及其催收
    1.垫付款项
担保期间,担保业务执行部门收到担保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经有权签字人同意后对外交付垫付款项。支付垫付款项应依照以下顺序:被担保单位与本单位有往来款项的,先以往来款项支付垫付款项,没有往来款项或往来款项不足支付剩下的,由本单位替被担保单位垫付款项,并向被担保单位和反担保单位催收垫付款项。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填写的垫款通知单,除向被担保单位及反担保单位索要回执外,还要将复印件送会计核算部门留存,但回执原件必须由担保业务经办部门保存。
    2.垫付款项的催收和处理
担保业务经办人员要在垫款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单位发出垫款通知书,向反担保单位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加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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