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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之:利率风险管理12原则

2014-02-26 12:17:36 来源:风控网 浏览:302

  1997年1月22日,“巴塞尔银行业务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利率风险管理的十二原则,向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关机构征求意见,预计该文件将于下半年正式发布。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推出的“利率风险管理十二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强调银行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辩别、测算、监控利率风险头寸。十二原则分为五大类,其基本内容如下:

  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对日臻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程序至关重要。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1:为了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利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监控规程,并应定期听取银行利率风险状况的汇报。

  董事会的首要职责是了解银行所承受的利率风险的性质和水平,审批那些能够左右并影响银行利率风险的重大经营战略和重要决策,审批有关划分利率风险管理(风控网)权限和责任的政策及规程,审批与利率相关的银行总体政策使管理人员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识别、测算监督和控制利率风险,定期审阅内部详细信息,了解和评估监控风险的经营操作,特别是银行中的复杂支付工具所占较大头寸时尤为重要。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2: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银行业务结构及其所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制定了合理的政策和监控规程,以控制和降低风险,并确保拥有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的条件。

  高层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银行拥有完善的政策和规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以及其它重要风险因素,保证拥有一批符合银行业务性质和范围要求且具备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合格人士从事利率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3:银行应当设立职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机制,直接向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汇报风险承受情况。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独立于银行的业务部门。规模较大和业务较复杂的银行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设计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控制系统。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用以监控利率风险,保证所有交易和利率风险均能纳入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该机制应独立于银行的其它业务,避免利益相互冲突,明确责任分工。

  规模较大的或综合性较强的银行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计并领导银行利率风险控制系统,该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应符合银行的规模和结构。

  B.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及监控规程

  银行应有明确的政策和规程用以限制和管理利率风险。这些政策和规程也应对利率风险管理划分出职责权限和解释权限,并明确规定所授权的支付手段、交易策略以及占用头寸的时机。利率风险政策还要确定量化参数以便说明银行所能够接受的利率风险水平,必要时,还应规定某种支付手段、证券和交易的限量。总之,所有利率风险政策均应定期检查修改。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4:应明确规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和利率风险监控规程,并使之符合银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性。这些机制应当能够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状况,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应可以反映其每一个分支机构的风险水平。

  应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管机构,包括为发展管理银行利率风险的战略和方法所制订的授权权限和责任。另外,管理人员还应明了各种政策、限制和授权以外的特殊情况所要求的具体程序和审批。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5:银行应该能够明确了解隐含在新产品、新业务方法中的风险,并确保新产品在推广之前,新业务方法在采用之前,针对其风险已经制定了必要的监控规程和控制手段。重要的保值行为和风险管理手段在采用之前应经由董事会或得到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的批准。

  银行不太熟悉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在其被采用之前应仔细审查,并将其纳入风险管理规程。在分析一项产品/业务是否引进了新的利率风险时,银行应了解支付工具在其期限,重新定价以及还款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在何等程度上可影响产品利率风险的特点。

  C.风险测算与监控系统

  银行应拥有评估利率变动造成银行收益和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利率风险测算系统,提供针对银行目前利率风险水平的措施,以及识别可能产生的过大风险。

  利率风险管理原则6:银行应当拥有风险测算系统,该系统应能够及时发现利率风险的所有重大根源,按照自身业务范围估算利率变动所将造成的影响。风险测算系统所使用的概念应能够被风险管理人员和银行管理人员明确理解。

  测算系统:

  ——评估那些与银行资产、负债和帐外头寸有关的所有重大的利率风险;

  ——应广泛利用已被大家接受的金融概念的风险测算技术;

  ——应具备确实、可靠的估算和参数。

  银行利率风险测算系统要说明所有重大利率风险的起因,包括新定价、收益率曲线,基数和期权风险。在许多情况下,银行最大资产的利率风险占其总风险的主导地位,因此测算系统应针对这一焦点进行严格评估,尤其对那些较大的具有期权隐含/公开特点的支付手段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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