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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控制关键点

2011-02-09 16:20:57 来源:风控网 浏览:858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关键点主要有:投资计划编制、审批和执行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投资业务追踪分析制度,投资对象的选择控制,投资的授权批准控制,投资取得控制,投资资产保管控制,投资资产处置控制,投资资产的记录控制等等。
一、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在投资业务中,涉及的主要环节包括:预测未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前的闲置资金;分析外部环境,寻找投资机会,特别是对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的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和审批投资计划;委托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取得证券或由有关机构实施投资;保管各种证券;定期盘点有价证券;进行会计记录和报告;处置有价证券或对外投资等。上述业务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参与的人员进行职务分离控制。
    在对外投资业务中,下列职务是不相容职务,应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控制:
    1.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人员与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要分离;
    2.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相分离,保证其工作的公正性;
    3.投资业务的操作人员(包括有价证券的购买、处置人员和其他投资的实施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为避免职务犯罪提供制度保证;
    4.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以保证对投资资产的有效控制;
    5.有价证券的操作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6.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7.不得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个人办理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另外,投资业务的运行必然经过不同的部门,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有关部门之间进行相互检查,对每项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与被检查者必须是相互独立、没有从属关系的,以保证检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此基础上,企业应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内的相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投资业务的具体职责分工可安排如下:在企业董事会等高层管理机构做出决议后,依据投资经济事项的大小,分别由董事会、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授权有关部门经理具体办理投资业务,该部门经理可授权下属职员具体执行投资业务,选择好投资项目后应逐级上报审批,签订投资协议、合同,执行投资项目,买卖股票、债券,收回投资本息等;财务部门负责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和账务处理,并由专人保管投资协议、合同副本和股权证书、股票、债券、票据等实物。

二、投资业务追踪分析制度
    投资业务相对于经营业务而言,由于受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风险性更大。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资业务追踪分析制度,以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降低投资的风险程度。投资业务追踪分析制度包括两个阶段的分析:一是在制度投资决策之前;二是在实施投资之后。
    (一)制定投资决策之前的投资分析的关键点
    1.核查企业当前资金额及正常生产经营预算对资金的需要量,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企业投资战略的需要,编制资本预算。
    3.分析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及未来走向,把握本行业及其他行业具有较高盈利水平和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的状况,确定投资领域。
    4.了解证券市场状况,分析政府债券和其他企业证券发行情况,特别是已经上市的股票或债券历史上的收益水平及未来趋势。
    5.确定投资领域后,及时收集各种可能影响投资价值的信息,包括政府近期及将来一段日寸间内可能颁布的方针政策、该行业或领域的前景;证券发行企业财务状况及未来趋势等,为投资方式、规模及具体投资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避免实施投资后,其价值大幅度下跌的情况出现。
    6.编制投资分析报告,提交企业投资方案制定部门,为确定最佳投资领域、选择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时机及降低投资风险提供帮助。

    (二)企业实施投资之后
    企业实施投资之后,并不意味着投资收益的取得和投资风险的消失,相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许多不确定因素对其产生影响,同时,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以及政策方针的调整等也必然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使得投资的价值发生变化,因此,还必须重视对投资的追踪分析,并建立一套对外投资评价指标体系,将分析和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和决策者,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或制定投资退出策略。

三、投资对象的选择控制
    企业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的要求,并编制投资计划,就投资对象或投资品种、投资理由、投资数量、投资期限及投资组合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在投资计划报送审批之前,必须对投资市场估计的合理性、投资收益估算的恰当性、短期投资的变现能力、收益能力及风险进行复核,特别是对于投资对象的各种风险应进行充分评估,然后,按照既定的对外投资审批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少公司由于投资对象选择不当引起经营业绩下滑,甚至面临退市。根据这种情况可知,防范投资风险的关键在于投资对象的选择。对于投资项目过于分散的公司,由于其难以专注于主营业务,不宜作为投资对象。

四、投资的授权批准控制
    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是任何投资者实施投资时的美好愿望,但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多种投资风险并存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证对外投资的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必须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保证一切投资活动都经过必要的授权审批程序,并根据这一目标设计相关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在投资的初始环节得到有效的控制,为以后各期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1.投资部或财务部具体负责投资意向的确定、初步可行性报告的研究以及投资方案经公司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批准后的具体实施。投资部或财务部经理应组织人员,根据企业投资战略和投资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投资计划,并就投资目的、投资对象、投资风险与收益分析、预计报告回收期等做出说明,然后将投资计划提交总经理审查,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及战略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审查。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投资方案决定权。董事会对投资方案决策权的行使分为三个阶段、三个层次。所谓三个层次是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投资评审小组。其中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投资评审小组是在战略委员会之下设置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对投资方案的初审、立项意见书的签发、可行性报告的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等。所谓三个阶段是指准备阶段、咨询和论证阶段以及建议形成阶段。准备阶段主要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各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后,报战略委员会备案,并就可行性报告等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咨询和论证阶段主要是由战略委员会在投资评审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就评审小组的提案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最终形成书面建议报董事会;建议形成阶段是指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行使投资决策权,形成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股东大会批准。
    3.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涉及投资业务的职权作出了决定。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股东会应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一般具有投资计划的决定权,这意味着公司的权力机构所关注的是公司投资战略的确定,投资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则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负责。
    总之,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控制效果,在上述投资授权和审批的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对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审批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任何越权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的做出、投资计划的编制、投资合同的签订及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对重大投资必须建立集体审批和联签制度,严禁由个人单独做出投资决策;明确经办人的职责范围,使其在职责范围内办理投资业务;投资计划的执行、投资业务的记录、有价证券的保管等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投资业务;投资决策均应用书面文件予以记录,书面文件应进行编号控制,以便以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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