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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利息处理潜藏税收风险

2014-03-08 20:08:20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0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再次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凸显出来。高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高收入、高支出,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麻烦。

    3.8万亿民间借贷:有多少申报纳税?

    “钱难借,税更难处理。”夏菲郁闷地说,美丽的脸上透着无奈。

    夏菲大学毕业后漂泊北京,历经波折,创办了一家动漫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小有规模,目前正处在迅速扩张阶段。

    夏菲介绍,公司近年来不断扩张店面,招聘员工,对资金需求很大。因为从银行难以贷到足够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熟识的企业借款。去年借款年息是20%,今年涨到了30%。

    “利息成为公司最大的费用支出,但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凭证,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承担着一定的税收风险。”夏菲很纠结。

    伴随民间借贷的盛行,像夏菲一样纠结的人还有很多。中金公司10月份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指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数额达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

    如此大规模的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纳也形成严峻的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私下运作,缺乏监管,不少民间借贷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借贷双方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税收处理,遏制税收流失,减少纳税风险,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面临的课题。

    出借方:取得利息不依法纳税风险大

    为了详细了解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和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据他们介绍,目前,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个人向个人借贷、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向企业借贷四种。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收处理上,可分为出借方的税收处理和借入方的税收处理两大类,出借方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借入方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及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经营性民间借贷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两种。那么在发生这两种借贷关系时,出借方涉及哪些税收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5年6月1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唐某借款2768800元,约定还款期是2010年6月30日,实际支付利息909836元。在此借贷关系中,唐某应缴纳哪些税收?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现行征管规定,唐某贷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即需要缴纳营业税45491.8元,并按照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3184.4元,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1364.7元;同时,因唐某属于个人,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1967.2元。因此,唐某此项借款业务共需缴纳税款约232008元。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下半年,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分批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85万元,约定还款期是2011年9月30日,实际支付利息1856360元。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现行征管规定,该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需要缴纳营业税92818元,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6497.26元,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2784.54元;同时,按照2.5%的预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6409元。因此,该投资有限公司在此笔业务上共计需缴纳税款148508.8元。

    纳税人缴纳上述税收的税法依据是什么?无锡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作了进一步解释。

    对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江苏省地税局发布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窗口开票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因此窗口开票按照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由于民间借贷在私下运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资金借入方不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很少有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借入方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则出借方往往会要求借入方承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收,这样一来,借入方也就难以坚持索取发票。

    据夏菲介绍,近几年来,她从亲戚朋友等处借入资金达500多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没有从出借方取得任何发票,也没有代扣代缴过任何税款。

    毫无疑问,出借方隐匿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甚至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借入方而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借入方:没有合法凭证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扣除

    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利息支出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发布了两个文件。

    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核心要求是企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通过高额的利息支出规避企业所得税。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其中的一项是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该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述规定实际上提高了企业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因为以前,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往往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而银行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所浮动。现在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纳入,它们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一些。

    应该说,上述文件发布后,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进步了许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借入方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仍然难以税前扣除。原因有二:

    首先,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由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而取得这样的凭证,就意味着出借方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导致资金借入方往往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次,企业高利率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部分扣除,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现在民间借贷利率远高出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标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加上企业坚持索要发票往往需要替出借方承担税款,使扣除比不扣除还不划算,企业自然也就没了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规避借贷产生的税收问题,想出了各种招数,比如签订没有利率的借款协议,将利息并入本金,逃避出借方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借入方不以利息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而是扩大其他成本、费用,间接进行扣除等等,使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加复杂化,给借贷双方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

    有关专家认为,要化解民间借贷面临的税收风险,一方面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让取得利息收入的出借方为借入方开具发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考虑民间借贷利率实际很高的现实,进一步提高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我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实实在在的,既然法律对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予以保护,利息税前扣除能不能比照这个标准呢?”夏菲提出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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