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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2011-01-04 14:40:41 来源:风控网 浏览:840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①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②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③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实际案例:某公司出纳贪污公司款项案。
  A事务所在对G公司进行审计时,在对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到达现场前将询证函交予给出纳李某,由其到银行函证后带回,在现场审计时交给审计助理。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对于未达账项,该公司系由出纳李某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
  几年之中A事务所一直在这样进行审计,该公司出纳也一直由李某担任,并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后一次偶然事件中,李某临时调任,由其妻子接任出纳,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差额较大。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该对账单系伪造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发现,李某竟然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来开公司。几年来李某一直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在询证函上加盖确认章,对于银行对账单也同样进行伪造。且李某贪污一直隐瞒家人,其妻子父母也均不知晓。
  结果:A事务所被辞聘,公司向李某追回贪污款60余万元,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的老员工老技术骨干,李某的妻子也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仅决定向李某一家追回剩余的贪污款项,并未向李某提起诉讼。
  但银行由于李某伪造银行公章,对李某提起诉讼,李某因此锒铛入狱。
  思考:问题何在?风险何在?
  1.传统思维,会认为A所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2.新准则下,问题应当如何考虑?
  1)未合理进行风险评估。
  李某同时担任出纳及未达账项调整的工作,属于不相容岗位。导致风险加大。
  李某连续担任出纳多年,没有及时轮岗,增加了舞弊的机会。
  李某调任,而由其妻子接任,从本质角度来讲,依然不能属于合理的轮岗。
  2)未能根据评估的风险来进行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可能导致的舞弊进行特殊考虑,设计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进一步:G公司对李某的“网开一面”行为,给今后舞弊留下的后患。因此,对于后任事务所而言,在审计中对于舞弊仍要给予特别的考虑和重视。
  (三)企业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主要包括:
  用款人------>审批人(经理,总经理)------->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出纳支付
  1.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另外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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