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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2011-01-04 14:42:54 来源:风控网 浏览:841
  (一)现金的控制
  1.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2.同时对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控制
  1.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2.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3.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4.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6.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最后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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