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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4项措施

2014-03-26 10:39:48 来源:风控网 浏览:241

  三、我国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效率。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大劣势是管理成本过高且效果不明显,除信息科技支持手段落后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落后所致。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一般来说,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该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风险与内控委员会)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政策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应该涵盖所有的业务和领域,同时,又要针对不同业务和地区的特点在风险管理方面区别对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主要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决策体系来体现。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核心是坚持公正和透明原则。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要适应业务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就必须建立风险管理的评价体系,从事后对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进行检查和回顾。只有建立起这样一套高效、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2.进行技术手段创新,提高风险管理技术。

  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为风险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国内银行业对风险管理技术的认识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缩小这种管理技术上的较大差距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突出解决的重点问题。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是建立先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通过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对客户的风险和市场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的措施。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易于量化、操作性强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方法。因此,没有先进有效的信息支持手段,就不可能有先进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建立高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已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

  3.强化外部监管,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中将监管当局监管和市场约束列为新协议框架下三大支柱中的两大支柱,我国监管当局应以此为契机,根据新协议对监管当局四项监管原则的具体要求,提高监管层次,规范监管行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及方法的监督、检查和引导,促进商业银行自发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与此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约束对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作用,准确、健全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成本,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为使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应建立统一科学完善的会计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明确设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满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需要;并且还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的积极性。

  4.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最低资本要求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三大支柱中的第一位支柱,围绕这一核心,新协议提出了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率。由于内部评级法赋予了银行更大的自由度,能够激励银行自发地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估体系无论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验证,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与国际性银行有相当差距,如果要采用内部评级法,将有大量的基础工作及配套的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应尽快着手进行下列几点工作:

  (1)尽快统一和完善内部评级系统,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建立基础;

  (2)对相应内部评级的贷款进行违约率统计计算,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便接受监管当局的检查;

  (3)在适当的条件下,对协议中的部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统一向监管当局反应;

  (4)完善现有的客户评级和贷款五级分类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符合自己客户特征和业务特点的内部评估体系,从而更加精确地计提呆账准备金和配置经济资本,更加合理地保证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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