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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战争:中国企业风险管理警示录

2011-01-16 16:59:55 来源:风控网 浏览:833

  《华夏时报》:欧美发达国家创始家族为什么能够安心做甩手掌柜?而我们却不能?

  陈晓峰:我想他们能够做“甩手大掌柜”,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二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尤其是资本化程度比较高;三是社会诚信机制已经建立;四是职业经理人阶层已经形成;五是整个社会的法制、诚信文化趋于成熟等等。而我们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在上述几个方面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导致我们暂时还不能够做“甩手大掌柜”。

  《华夏时报》:对于准备或者已经踏上企业向“现代化治理”转轨道路的家族而言,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家族对企业的合理控制?

  陈晓峰:不可回避的是,创业家族对家族公司的感情和期待都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普通股东、机构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创业家族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普通股东和机构投资人更关注企业的一时股票价值,而职业经理人可能由于相关激励机制不到位,更关注企业的短期价值和利益。基于此,创业家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对公司一定的合理控制权是必要的。

  具体到控制措施,实际上是很多的,如防止股份被稀释条款、股权激励之“金手铐”计划实施、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等,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都是可以采取的,当然需要兼顾公司效率和控制的双重目的。上述,仅仅是一些具体措施,重要的是对公司治理法律风险进行良好的管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华夏时报》:有人说,陈晓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毁掉了很多职业经理人的前程?创始人该如何和职业经理人打交道呢?

  陈晓峰:其实创始人也不能因此将职业经理人和董事会“妖魔化”,不然也显得过于浅薄。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不能仅仅靠“情感信任”,而应该靠健全的规则形成的“机制信任”来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真正具有“公司的力量”。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无法回避的,企业唯有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防范和治理,才能够达到相对彻底管理风险的目的。

  《华夏时报》: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有什么关系?风险与价值又有怎样的关系呢?

  陈晓峰:风险其实就是一种不确定性。对于法律风险,我认为业界有一个“误区”,即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合规性”管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样将大大“缩减”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并容易导致法律风险管理进入“盲区”——因为有很多“合规性”以外的法律风险存在!

  我认为,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不确定性),或者企业对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惯例等不熟悉、不遵守、不运用,或者由于在行业、文化、业务、交易对象等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决策行为失当,或者由于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并可能带来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企业价值降低,都可以称之为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可以归为两部分,即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在一定程度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呈现,如资金流断裂而形成的诉讼或破产等。对于商业风险,企业家有一定的识别力,但是法律风险由于专业性较强,企业家很难做出判断。同时,相较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并且破坏性较强,治理起来也比较难。因此,法律风险更应该值得企业家进行关注。

  一个风险管理良好的企业,一方面可以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和避免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企业美誉度,强化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价值。尤其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该是通过管理风险来创造企业价值的。

  《华夏时报》: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怎样的管理过程?

  陈晓峰: 法律风险管理,其实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价值管理同等重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风险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对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有否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人员配备、风险文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等;其次是对在上述法律管理状况评估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模式、业务状况等,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识别,即找出企业有哪些风险;第三,就是对上述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考量风险的关联性、爆发几率、损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然后区分主要风险和法律风险;第四,是对上述评估出来比较严重的风险进行重点治理;第五,监督评估。即对第四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评估治理的结果如何等等,然后再发现新的风险……由于风险是不可能消失和铲除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闭环”的动态管理过程。

  《华夏时报》:目前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陈晓峰: 比较差!从太多的企业家倒下就能够看出这一点。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国企业仅仅重视“利润”和“价值”,而轻视风险管理,只有到风险爆发时才想起找律师,律师也就成为他们的“救火队员”;二是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商”结合的边缘课题,唯有对“法律”和“管理”都充分了解,才可能彻底“洞悉”法律风险,才能够提供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这由此导致了解法律风险的专业人员并不是很多。上述原因导致中国企业频频遭遇法律风险。不过,相信这种状况应该会有所突破。

  《华夏时报》:最后一个问题,您对“国美战争”有什么样的期望?

  陈晓峰:和解吧。 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加强国美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管理,因为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谁赢谁输,而应该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国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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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战争:中国企业风险管理警示录

2011-01-16 16:59:55 来源:风控网 浏览:878

  《华夏时报》:欧美发达国家创始家族为什么能够安心做甩手掌柜?而我们却不能?

  陈晓峰:我想他们能够做“甩手大掌柜”,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二是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尤其是资本化程度比较高;三是社会诚信机制已经建立;四是职业经理人阶层已经形成;五是整个社会的法制、诚信文化趋于成熟等等。而我们呢?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在上述几个方面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导致我们暂时还不能够做“甩手大掌柜”。

  《华夏时报》:对于准备或者已经踏上企业向“现代化治理”转轨道路的家族而言,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家族对企业的合理控制?

  陈晓峰:不可回避的是,创业家族对家族公司的感情和期待都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普通股东、机构投资人和职业经理人,创业家族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普通股东和机构投资人更关注企业的一时股票价值,而职业经理人可能由于相关激励机制不到位,更关注企业的短期价值和利益。基于此,创业家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对公司一定的合理控制权是必要的。

  具体到控制措施,实际上是很多的,如防止股份被稀释条款、股权激励之“金手铐”计划实施、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等,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都是可以采取的,当然需要兼顾公司效率和控制的双重目的。上述,仅仅是一些具体措施,重要的是对公司治理法律风险进行良好的管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华夏时报》:有人说,陈晓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毁掉了很多职业经理人的前程?创始人该如何和职业经理人打交道呢?

  陈晓峰:其实创始人也不能因此将职业经理人和董事会“妖魔化”,不然也显得过于浅薄。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不能仅仅靠“情感信任”,而应该靠健全的规则形成的“机制信任”来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真正具有“公司的力量”。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无法回避的,企业唯有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防范和治理,才能够达到相对彻底管理风险的目的。

  《华夏时报》: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有什么关系?风险与价值又有怎样的关系呢?

  陈晓峰:风险其实就是一种不确定性。对于法律风险,我认为业界有一个“误区”,即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合规性”管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样将大大“缩减”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并容易导致法律风险管理进入“盲区”——因为有很多“合规性”以外的法律风险存在!

  我认为,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不确定性),或者企业对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惯例等不熟悉、不遵守、不运用,或者由于在行业、文化、业务、交易对象等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决策行为失当,或者由于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并可能带来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企业价值降低,都可以称之为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可以归为两部分,即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在一定程度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呈现,如资金流断裂而形成的诉讼或破产等。对于商业风险,企业家有一定的识别力,但是法律风险由于专业性较强,企业家很难做出判断。同时,相较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阶段,并且破坏性较强,治理起来也比较难。因此,法律风险更应该值得企业家进行关注。

  一个风险管理良好的企业,一方面可以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和避免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企业美誉度,强化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价值。尤其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该是通过管理风险来创造企业价值的。

  《华夏时报》: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怎样的管理过程?

  陈晓峰: 法律风险管理,其实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价值管理同等重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风险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对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有否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管理职能、人员配备、风险文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等;其次是对在上述法律管理状况评估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模式、业务状况等,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识别,即找出企业有哪些风险;第三,就是对上述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考量风险的关联性、爆发几率、损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然后区分主要风险和法律风险;第四,是对上述评估出来比较严重的风险进行重点治理;第五,监督评估。即对第四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评估治理的结果如何等等,然后再发现新的风险……由于风险是不可能消失和铲除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闭环”的动态管理过程。

  《华夏时报》:目前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陈晓峰: 比较差!从太多的企业家倒下就能够看出这一点。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国企业仅仅重视“利润”和“价值”,而轻视风险管理,只有到风险爆发时才想起找律师,律师也就成为他们的“救火队员”;二是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商”结合的边缘课题,唯有对“法律”和“管理”都充分了解,才可能彻底“洞悉”法律风险,才能够提供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这由此导致了解法律风险的专业人员并不是很多。上述原因导致中国企业频频遭遇法律风险。不过,相信这种状况应该会有所突破。

  《华夏时报》:最后一个问题,您对“国美战争”有什么样的期望?

  陈晓峰:和解吧。 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加强国美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管理,因为我们希望看到的不是谁赢谁输,而应该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国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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