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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11-03-18 15:25:04 来源:风控网 浏览:998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办理代客资金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从事资金交易的权限和能力,向客户充分揭示有关风险,获取必要的履约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客户违约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

  (二)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

  (三)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其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除储蓄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特种转账业务、账户异常变动等进行持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

  对异常现金存取和异常转账情况,应当采取设置标识等监控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会计、储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逐步推行离岗审计制度。

  对要害部门和重点岗位应当实施有效管理,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电脑延长开机时间等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应当对业务的审批、操作和会计记录实行恰当的职责分离,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结汇、售汇和收付汇业务的合规性。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借记卡,应当按照实名制规定开立账户。

  对借记卡的取款、转账、消费等支付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贷记卡,应当在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原则下,建立客户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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