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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2011-11-03 11:56:00 来源:风控网 浏览:557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已颁布的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根据《审计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并没有要求民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而审计署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项部门法规,其具体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尽管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项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但该规定毕竟只是部门规章,法律级次明显偏低。民营企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数量、规模和竞争力等方面都能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同样也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性运作机制。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而言,设立内审机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是国家在民营企业如何建立完善内审机构,国家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依据。对于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内审人员的管理,如何规范民营企业内审行为,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都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说与民营企业相关的审计法规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使得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难以建立高质量的运行机制。

  2.管理层缺乏内部审计意识、重视程度不够。

  民营企业领导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领导人通过在市场上若干年的拼杀,在某些方面有所提高,但在文化水平、经营思想和理念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素质还是相对较低。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受自身素质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再加上内部审计在我国的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上对内部审计宣传不够,导致他们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清。他们认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查找漏洞提供改进建议来促使企业提高效益,忽视了对包括风险投资与管理在内的价值增值审计。因此,他们过低地估计了内部审计创造的价值,忽视了内部审计创造价值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征。有的民营企业虽然在国内、国外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管理层尚不知道内部审计是怎么回事,认为企业是私有的,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审计。有的即使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却存在负责人随意撤并内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的情况,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是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内部审计的权力来自授权方,如果授权方给予较大的权限,内部审计就能发挥其作用。内部审计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企业领导。如果企业领导人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就会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就高,工作效果就好;反之,则差。研究表明,受当前民营企业管理层意识落后的影响,大部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权力是有限的,这直接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混乱,审计独立性较差。

  民营企业发展很快,而相应地针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理论的研究却滞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开展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民营企业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时,有的是照搬国有企业,而有的是照搬西方企业,在照搬的过程中又没有认真思考民营企业的内在特征,而是机械地套用,进而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五花八门。有的将审计机构与财务部门合并,或在财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有的与监察或保安部门混合设置,有的虽然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有的受董事会、监事会领导,有的受总经理领导,有的受财务总监领导等等,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保障,企业内部关系不顺、工作职责划分不清、审计工作受阻,监督力度弱化。

  4.内部审计职能定位较低。

  西方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为了生存、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而自发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已从财务审计转向管理型审计,并以管理审计为主导,其内部审计工作目标要求内审人员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而且更要善于解决问题。内部审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相当深入。以美国为例,内部审计已广泛开展了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生产工艺审计、研究与开发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后勤服务系统效率审计、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审计等。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则基本效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做法进行操作,其首要职能是监督,按照企业厂长(经理)的指令对本级各部门、下属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人员大多都将主要经历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上,而不是对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由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一开始便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等财务审计为主导,往往把被审计对象看作自己的“对立面”,很少以积极的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起点和定位都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规模、投资主体等都发生了变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内部审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如何降低成本,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何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等,这些都需要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转变单一的监督职能,增强服务职能,将内审工作的重点从传统的“查错防弊”逐步转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管理审计上来,为企业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5.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影响审计质量。

  内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内审人员的素质。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日趋完善,内审事业呼唤具有复合知识结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视野开阔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求内审人员要了解和掌握会计、审计、管理、科技、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而且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力,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但是民营企业大多是由最初的个体、合作企业发展而来的,发起人往往成为企业的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然而,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家族惰性”情怀以及中国人对财产固有的排他性,即使企业规模扩大,这些人仍然占据着企业高层管理位置,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其负责人也大多都是创始人或他们的亲信,他们往往不懂审计,简单地把审计看成是查账,这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为企业增加价值的作用,也就无法更好地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另外,由于对内部审计从业人员没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很多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部门或其他部门。有的审计人员还兼任其他职务,学历层次低,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从而难以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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