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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分析及控制措施

2014-05-13 09:08:53 来源:风控网 浏览:417

  三、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卓着的信誉和卓越的理财能力无疑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做好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既是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信托业务风险种类繁多,来源复杂,且来源于外部的风险可控性较弱,进一步加大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难度。这里仅就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业务当事人各方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因此,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系统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显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从当前信托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看,影响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不同的股权结构,反映了各持股主体的权益分布,并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各持股主体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大小。目前,重新挂牌营业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主要为两类:国有控股的公司及民营企业控股的公司。这两类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均存在“一股独大”的明显缺陷。

  前者易产生所有者缺位和出现“内部人控制”,不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良好发展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后者使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中会遭到控股股东的干预,被要求为控股股东服务或成为其“提款机”,并直接削弱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与有效运作,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由于股权结构存在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三会”不健全,或虽有“三会”,但形同虚设的现象,未能形成“三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组织结构设计不规范。经过清理整顿后,虽然信托业的业务经营的范围、方式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但以前业务风险管理混乱对业内组织结构的不良影响仍然未能彻底清除,主要表现为:组织结构混乱,责权不清晰,内部的各职能单元在业务风险管理中无法相互制约,甚至自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仍然没有按照《信托法》要求分别建立、分别管理。

  四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托业在业务的开展中可以跨越产业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综合性较强,业务复杂。相应的,对人员的能力要求也就较高。但现在挂牌经营的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因为经历了历次的整顿以及整个行业存在较多的政策、法律等问题,人员流失较多,剩余人员的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懂业务,能独立设计和开展信托业务的人员较少,能够同时很好地防范风险的人员就更少。尤其是目前,信托行业的前途受到更多不确定因素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中的高素质高学历者,很多都流向了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种人才流失严重的现象,对于亟需发展的信托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使其原本就需要充实的人力资本变得更加薄弱。

  五是核心盈利模式没有形成。尽管信托投资公司目前都在积极探求与建造自身的核心盈利模式,但迄今为止,尚无业界公认的、信托业独有的、能够给信托业带来长期利益的盈利模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的资金信托计划都是以贷款的方式,依靠收取业务风险管理佣金来获得盈利,利润率较低。即使不以贷款的方式而以其它的方式进行运作,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中地盈利能力依然较差。而且,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及其投向领域,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没有形成核心盈利模式,另一方面又受到股东回报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必然产生经营扩张冲动,甚至不惜违法违规,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难以控制的风险。

  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现状和实际制约因素,我们认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

  信托投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是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的首先环节和基础,它通过以内控环境为背景、以信息交流与反馈为纽带、以风险的动态识别与评价以基础、以各项实际控制活动为主要内容和以监督评价为保证的完整体系,达到对各种风险的最终控制。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来看,普遍存在风险控制不健全、风险识别判断薄弱、风险监管反馈不到位、风险控制和处置的手段缺乏等问题。因此,切实完善信托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增强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突出业务风险管理环节的作用,是所有信托机构面临的当务之急;

  二是优化股权结构,切实克服当前信托机构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对风险控制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优化主要在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减少乃至消除控股股东的不规范行为,增强信托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股权结构的优化可根据各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分散股权,弱化绝对控股地位,引进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有条件地试行经营层持股等方式,从产权制度的层次进行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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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09:08:53 来源:风控网 浏览:508

  三、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投资公司,卓着的信誉和卓越的理财能力无疑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因此,做好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既是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信托业务风险种类繁多,来源复杂,且来源于外部的风险可控性较弱,进一步加大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难度。这里仅就信托投资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业务当事人各方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因此,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系统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显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从当前信托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看,影响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不同的股权结构,反映了各持股主体的权益分布,并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各持股主体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大小。目前,重新挂牌营业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主要为两类:国有控股的公司及民营企业控股的公司。这两类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均存在“一股独大”的明显缺陷。

  前者易产生所有者缺位和出现“内部人控制”,不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良好发展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后者使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中会遭到控股股东的干预,被要求为控股股东服务或成为其“提款机”,并直接削弱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与有效运作,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由于股权结构存在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三会”不健全,或虽有“三会”,但形同虚设的现象,未能形成“三会”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组织结构设计不规范。经过清理整顿后,虽然信托业的业务经营的范围、方式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但以前业务风险管理混乱对业内组织结构的不良影响仍然未能彻底清除,主要表现为:组织结构混乱,责权不清晰,内部的各职能单元在业务风险管理中无法相互制约,甚至自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的组织机构仍然没有按照《信托法》要求分别建立、分别管理。

  四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托业在业务的开展中可以跨越产业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综合性较强,业务复杂。相应的,对人员的能力要求也就较高。但现在挂牌经营的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因为经历了历次的整顿以及整个行业存在较多的政策、法律等问题,人员流失较多,剩余人员的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懂业务,能独立设计和开展信托业务的人员较少,能够同时很好地防范风险的人员就更少。尤其是目前,信托行业的前途受到更多不确定因素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中的高素质高学历者,很多都流向了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种人才流失严重的现象,对于亟需发展的信托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使其原本就需要充实的人力资本变得更加薄弱。

  五是核心盈利模式没有形成。尽管信托投资公司目前都在积极探求与建造自身的核心盈利模式,但迄今为止,尚无业界公认的、信托业独有的、能够给信托业带来长期利益的盈利模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的资金信托计划都是以贷款的方式,依靠收取业务风险管理佣金来获得盈利,利润率较低。即使不以贷款的方式而以其它的方式进行运作,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中地盈利能力依然较差。而且,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及其投向领域,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不可控因素较多。所以,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没有形成核心盈利模式,另一方面又受到股东回报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必然产生经营扩张冲动,甚至不惜违法违规,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难以控制的风险。

  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现状和实际制约因素,我们认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

  信托投资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是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的首先环节和基础,它通过以内控环境为背景、以信息交流与反馈为纽带、以风险的动态识别与评价以基础、以各项实际控制活动为主要内容和以监督评价为保证的完整体系,达到对各种风险的最终控制。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来看,普遍存在风险控制不健全、风险识别判断薄弱、风险监管反馈不到位、风险控制和处置的手段缺乏等问题。因此,切实完善信托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增强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突出业务风险管理环节的作用,是所有信托机构面临的当务之急;

  二是优化股权结构,切实克服当前信托机构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对风险控制的影响。

  股权结构的优化主要在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减少乃至消除控股股东的不规范行为,增强信托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股权结构的优化可根据各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分散股权,弱化绝对控股地位,引进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有条件地试行经营层持股等方式,从产权制度的层次进行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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