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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的纳税风险提示

2014-02-20 10:07:13 来源:风控网 浏览:11

  出于盘活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有效配置资源和增加经济效益等目的,有些单位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承包方式经营已有业务。笔者发现部分单位并不全面了解税法中承包经营纳税主体差异,而带来税收风险隐患。

  【案例1

  北京某大学体育用品服务中心(注册法人身份)内设小卖店,笔者在审计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每个月都缴纳几百元的税金,但与增值税有关的存货采购与销售并没有在账上反映。经询问,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已将小卖店承包给某自然人,服务中心仅对自然人申报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但并没有核实销售额的真实性。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所以,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不是小卖店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而承包小卖店的自然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同时,服务中心又不能全面掌握小卖店的经济活动,小卖店的购销业务没有体现在服务中心的账上,而只将增值税缴纳在服务中心账上反映,实质上形成了“体外循环”、“账外账”。

  【案例2

  北京某饭店(注册法人身份)内设餐馆,笔者在审计该饭店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及《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每个月都缴纳几千元的税金,但与营业税有关的服务收入并没有在账上反映。经询问,该饭店已将餐馆承包给某自然人,饭店仅对自然人申报的服务收入计算并缴纳营 业税,并没有核实营业额真实性。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下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为了确定餐馆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必须分析餐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造成事件的法律责任。所以,该饭店不是餐馆服务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承包餐馆的自然人才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同时,饭店又不能全面掌握餐馆的经济活动,餐馆的服务业务没有体现在饭店的账上,而只将营业税缴纳在饭店账上反映。对本案延伸分析,假如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饭店为餐馆服务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人,但饭店必须控制餐馆的经济活动,并将其在饭店的账内完整地记录,才可以降低涉税风险。

  上面两例操作方式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原因在于很多单位对承包经营的税法规定认识不足和税收征管缺位。

  单位将下属的业务模块对外承包经营,除了考虑经济效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国家税收规定,尤其是增值税、营业税差异,只有无税收风险的承包经营才是可取的经营方案。所以,单位在签订对外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业务的纳税主体,如税法规定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明确承包方必须向单位提供承包业务的完整经济活动,才能将自身的税收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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