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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2014-02-26 10:37:35 来源:风控网 浏览:289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方(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概述

  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直接后果是出现坏账、呆账。分析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缺乏诚信道德:

  现在的经济领域,不讲信用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信用卡常被恶意透支,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有些银行贷款被想方设法逃废。不佳的信用环境,是构成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

  (2)缺乏信息对称:

  目前,我国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薄弱,银行信息来源单一化。市场信息提供的是外部信息,无法提供"质地"的内部信息,从而导致信息分布严重不对称。此种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银行在贷款管理决策上的失误,形成难以避免的信用风险。

  (3)缺乏完善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是必然趋势,企业改制势不可挡。由于体制不完善,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资产随意处置,银行债务被大量逃废。当改制前或改制后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时,现行体制以维护弱者利益为前提,变卖的资产优先安置职工,银行债务按顺序被放置在最后。此种状况形成的坏账、呆账,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4)缺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技术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银行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既缺乏风险管理知识,也缺乏风险管理技术。就信用风险来说,个人和企业的诚信缺乏有效技术加以评判和衡量,市场因素的风险隐患缺乏预警防范系统。此种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缺乏,客观上起到了难以避免产生银行信用风险的作用。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分为四层:第一层是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层是高级管理层,第三层是总部的风险管理部,第四层是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营销部门及后台支持部门。

  董事会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信用风险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整体偏好、风险管理目标、审批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原则和重大政策;审批超过资本一定比例以上的大额信贷等,并对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管。

  总部的风险管理部在高级管理层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信用风险管理。主要负责拟定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组织开发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对信贷申请作独立的尽责调查,监测信用风险状况和信贷管理执行情况等。

  业务营销部门是防范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后台支持部门负责支持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信用风险管理原则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的都是在满足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稳健经营要求的前提下,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力争股东利益最大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

  1、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合规稳健经营是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前提。

  2、收益匹配:

  通过主动地控制,收益平衡和损失,每类业务活动都应获得至少与其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3、相对收益:

  风险管理相对孤立于业务发展,有独立的机构、人员,以独立的视角,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客观识别、度量和控制。

  4、严格问责: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清晰权责。

  5、一致协调:

  确保风险管理的目标与业务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并保持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策略。

  6、充分披露:

  银行负有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供风险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责任。

  (四)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

  1、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承担越来越高的信用风险,导致信用风险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来自银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业自身竞争的加剧,使得贷款利差缩小,放款业务向高风险--低质量行业倾斜;

  (2)金融市场的扩展,中小企业进入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从银行借款的公司越来越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级;

  (3)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它们的信用风险暴露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银行信用风险暴露量倍增,性质也更为复杂,这对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对银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稳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呼声下,金融监管部门和大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这些制度中对有关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

  2、我国的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存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统一的问题,这是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所致。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修订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而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在规范上的不一致造成了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诸多差异。

  3、信息披露的不足

  从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现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表现在:(1)在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信息在年度报告的风险管理项下单独列示,披露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践;(2)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主要是贷款分类,贷款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

  信息披露的差异使得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这给信息使用者,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其中也未对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想象,今后在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为重点之一。

  4、信息披露的改进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信用风险披露基本上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但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建议商业银行采用更加严密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同时提供更为准确的风险信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信用风险的外部评级法面临较多的困难,如国内评级公司数量少,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等等。

  同时,由于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计算存在许多问题,我国银行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加强信用风险的计量和披露。因而国有银行如建设银行等已经开始着手开发基于内部评级法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从这个意义上讲,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和披露信用风险,既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银行监管国际趋势和与国际知名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披露接轨的做法,也是对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和管理的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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