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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的风险控制

2011-01-06 17:19:05 来源:风控网 浏览:755
  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署前,应当了解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资信调查是签约前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合同管理活动。资信调查分为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项内容。
  (一)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的制定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确定调查机构和人员
  企业在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时,首先应当确定企业内部负责调查的机构和人员。一般来说,除了法律部门或者合同协议管理部门外,根据合同协议内容的不同,企业的业务部门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调查任务。
  2.确定调查的内容
  企业对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自然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
  ①对法人的资格调查。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应予以拒绝。
    ②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对非法人经济管理组织的调查。在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④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查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⑤对保证人的调查。合同协议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保证时,应当调查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2)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签约方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审查合同协议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签约人是否合法。企业在签约前应要求对方合同协议当事人出具签约资格证明。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签约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3.调查方式
  一般调查方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1)实地调查方式。便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缺点是如果在异地远距离交易投入成本将加大。
  (2)委托调查方式。委托调查是通过行政、银行和法律服务部门协查、咨询的方法,以了解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3)间接调查方式。主要是指利用信息媒体收集有关企业的资信情况。
  4.调查渠道
  一般调查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依法负责企业法人注册和合同协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可以直接向其申请查询有关注册资料。
  (2)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我国的行业主管部门随着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后,虽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但仍具有宏观指导的行政职能,与企业仍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隶属的企业经营状况基本掌握。
  (3)专业银行部门。银行是本利结算和融资活动的专业部门,了解掌握客户的结算和存款情况。企业要调查有关企业资格信用情况,可以通过银行咨询部门进行调查。
  5.确定调查报告制度
  在调查期截止之前,企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对没有调查出结果的项目进行说明,以作为签约部门的参考。
   6.明确调查失职责任
  对于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如果因其个人失职而导致调查的信息不实造成的损失,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其调查机构和人员、调查报告和调查责任制度的规定与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调查内容的不同。企业制定和执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包括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履约信用的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1)履约能力的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因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对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履行能力的调查又可以分为对财产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调查。
  1财产状况的调查
  财产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积金以及其所拥有的其他形式的财产,资本状况是客户经济实际能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
  2生产能力的调查
  生产能力的调查包括调查对方企业厂房、设备条件,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供应状况,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
  3经营能力的调查
  经营能力的调查主要调查对方企业的经营金额、销售渠道、贸易关系、经营做法、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
  (2)履约信用的调查
  履约信用调查是对签约企业信用、信誉的调查。企业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有关客户的评价、产品的质量以及与金融、政府、司法机关等机构间关系等情况,都是构成其商业信用、信誉的重要内容。
  (三)合同的签订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和内部会签制度,重点审核合同的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等相关内容。
  (1)经济性。合同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3)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4)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充分考虑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诸如一般经营风险、违法风险、税务风险等。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士意见,向律师、法律顾问、税务专家进行咨询。
  合同文本涉及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核会签程序。
  合同订立后,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应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合同正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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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6 17:19:05 来源:风控网 浏览:810
  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签署前,应当了解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资信调查是签约前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合同管理活动。资信调查分为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项内容。
  (一)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的制定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确定调查机构和人员
  企业在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时,首先应当确定企业内部负责调查的机构和人员。一般来说,除了法律部门或者合同协议管理部门外,根据合同协议内容的不同,企业的业务部门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调查任务。
  2.确定调查的内容
  企业对签约主体资格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自然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
  ①对法人的资格调查。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以及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应予以拒绝。
    ②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对非法人经济管理组织的调查。在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与之签约。
    ④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查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⑤对保证人的调查。合同协议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保证时,应当调查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2)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签约方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审查合同协议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签约人是否合法。企业在签约前应要求对方合同协议当事人出具签约资格证明。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签约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
  3.调查方式
  一般调查方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1)实地调查方式。便于掌握第一手材料,缺点是如果在异地远距离交易投入成本将加大。
  (2)委托调查方式。委托调查是通过行政、银行和法律服务部门协查、咨询的方法,以了解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3)间接调查方式。主要是指利用信息媒体收集有关企业的资信情况。
  4.调查渠道
  一般调查的渠道有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依法负责企业法人注册和合同协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可以直接向其申请查询有关注册资料。
  (2)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我国的行业主管部门随着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后,虽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但仍具有宏观指导的行政职能,与企业仍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隶属的企业经营状况基本掌握。
  (3)专业银行部门。银行是本利结算和融资活动的专业部门,了解掌握客户的结算和存款情况。企业要调查有关企业资格信用情况,可以通过银行咨询部门进行调查。
  5.确定调查报告制度
  在调查期截止之前,企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对没有调查出结果的项目进行说明,以作为签约部门的参考。
   6.明确调查失职责任
  对于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如果因其个人失职而导致调查的信息不实造成的损失,应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企业制定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其调查机构和人员、调查报告和调查责任制度的规定与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调查内容的不同。企业制定和执行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包括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履约信用的调查。具体内容如下:
  (1)履约能力的调查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因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对合同协议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是否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履行能力的调查又可以分为对财产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调查。
  1财产状况的调查
  财产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积金以及其所拥有的其他形式的财产,资本状况是客户经济实际能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
  2生产能力的调查
  生产能力的调查包括调查对方企业厂房、设备条件,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供应状况,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
  3经营能力的调查
  经营能力的调查主要调查对方企业的经营金额、销售渠道、贸易关系、经营做法、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
  (2)履约信用的调查
  履约信用调查是对签约企业信用、信誉的调查。企业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有关客户的评价、产品的质量以及与金融、政府、司法机关等机构间关系等情况,都是构成其商业信用、信誉的重要内容。
  (三)合同的签订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和内部会签制度,重点审核合同的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等相关内容。
  (1)经济性。合同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3)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4)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充分考虑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诸如一般经营风险、违法风险、税务风险等。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士意见,向律师、法律顾问、税务专家进行咨询。
  合同文本涉及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核会签程序。
  合同订立后,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应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合同正本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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