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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危机管理中公共政策制定

2014-02-27 17:52:31 来源:风控网 浏览:225

  信息的公开、透明还有利于社会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监督。公共服务的对象是社会、人民。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的公共服务置于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之中。而且公共服务既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又是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和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在建设现代开放社会条件下,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中有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社会治理结构变革的中坚力量。强调政府公共服务中的公开透明,就是要打破传统体制下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4.政府要依法行政,推动政策的法制化

  违纪事件状态下的依法行政是以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中国的依法行政正在发展过程中,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漏洞,人治行政还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这些问题在平时不太明显,但在危机爆发的时候,这些问题都显现出来了。法治行政优于命令行政,因此,加快法治政府的建立,推进政策的法制是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又一个有效的路径。这就要求改变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行政命令和通知等红头文件来治国,强化立法和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制监督体制,这需要进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

  具体来说,在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下,政府行使特别权力和处理特殊情况应当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它可以使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依法进入特别程序行使特别权力,以保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的社会稳定。而且,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并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尤其需要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般说来,政府在非常状态下的权力比照平时情况有特殊效力,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公民的安全,迫切需要紧急状态下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立法和法律法规, 既给政府在非常时期采取特别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又给政府在非常状态下的行为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约束。再者,突发性事件和紧急状态下的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减少社会恐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

  5.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体制

  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体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公共服务具有社会性、共同性的特点,需要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统一协调和处理,并且在发生各类突发性事件和遇到各类社会危机时具有法律授予的统一指挥权和协调权,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诸多社会事物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这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要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务,必须彻底克服现行条块分割行政体制的严重弊端,严格实行公共服务的“属地”管理原则。改革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重要的是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职权范围。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在保证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充分赋予各地方处理和解决公共事务、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事权,并且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6.从投资型财政体制向公共型财政体制的转变

  建立公共型财政体制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解决社会公正、公平,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既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政府应当而且必须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收入分配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等经济社会问题比较突出。有效地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逐步解决农民的国民待遇,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由此看来,公共财政不仅是基于保障公共产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风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基础。

  7.加强政策的国际化

  危机的原因和结果往往是世界性的,必须加强全球合作。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通过全球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谅解,有效消除危机,恢复社会秩序,重建文明的世界;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降低处理成本。面对危机,我国要加强政策学习,积极调整政策,加强与国际的政策接轨。

  当然,应对危机过程中,政策需要不断调节。政府会面对这样一些问题:政策颁布以后有没有被贯彻?贯彻的程度如何?政策目标的达成度怎样?政策需要不断调整、修改,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再不好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也可以成为比较好的政策,再好的政策不再调整和更新,也会变成坏的政策。因为任何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就不是十全十美的,只是一种相对较理想的方案;更重要的是客观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任何政策的针对性实际上在政策制定完成后已经发生变化了,政策的跟踪修订是事物变化规律的要求。所以说政策制定、政策选择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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