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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14-02-26 10:38:38 来源:风控网 浏览:267

    第三章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与全球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的企业也加入了全球的竞争行列,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其法律分险分值不断加高。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显然没有做好应对这一高法律风险环境的准备。据统计,从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另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中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平均每小时就有1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两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为中国的13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寿命是我们的十几倍、几十倍,导致这样后果的原因很多,但跟中国企业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缺乏规范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所以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状况委实堪忧。 

    尤其是一些企业的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没有法律观念,在企业的管理中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企业的运作中实施了一些违法的行为,使得企业隐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风险爆发时,看似辉煌的企业帝国在法律风险爆发后顷刻之间灰飞烟灭。以下几个案例对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 

    一、格林柯尔集团案 

    顾雏军掌门的格林柯尔集团曾是中国最耀眼的明星企业,格林柯尔集团旗下曾经拥有科龙、美菱、亚星客车和襄轴等众多公司,格林柯尔还于2000年成功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格林柯尔是当时中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公司,格林柯尔系的资产总值达数百亿之巨,顾雏军本人也被评2004年全国经济人物。仅过了一年,到了2005年的7月顾雏军及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财务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锒铛入狱。顾所经营的格林柯尔大厦也随之坍塌。格林柯尔从成立到消亡其间也就是十年的时间,用一句中国的古语来说,真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二、南德集团案 

    南德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其公司董事长牟其中更是名震一时的风云人物。南德集团在牟其中的领导下曾做出从俄罗斯换回四架飞机、发射三颗地球同步轨道卫星上天、开发满洲里自由贸易区等一系列为国人瞩目的事件。牟其中也被冠以“中国改革风云人物”“大陆首富”等称号,南德及牟其中一时风光无限。 

    2000年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牟其中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牟其中一案现在尚有很多是否成立的争论,我们放下这些争论暂且不说,单就说牟其中当时以信用证融资的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牟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无视这个重大法律风险,以致于饮鸩止渴酿成苦果。 

    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制裁,它不仅使受处罚者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而且还可能附带着,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所以刑事处罚只针对那些最为严重的刑事违法者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由民法或行政法调整。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最终导致以上几家在全国声名显赫企业消亡的原因并是不象导致巴林银行倒闭那样的商业经营风险,而且全部都是企业的掌门人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所致。这很有说明性,这说明上述这些企业是在其掌门的带领下实施了具有巨大法律风险的相当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难道这些企业管理者当初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风险吗?肯定不是的,以他们的智力水平肯定意识到了。那么为什么还会一个接一个的前仆后继的这样做呢?我本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大环境影响。中国历来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到目前仍不是。传统中人们遵守法律的观念很差,对于处理包括法律事件的各种事件人们习惯于通过人情关系渗透官僚体系进行操作,人们常说的话如“有人”“有关系”就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 

    第二、现代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正在由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人治历史的国家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变,法冶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只有合法取得的利益方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取得利益。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显然没有这样的现代意识,其总是认为自己是幸运之神的宠物儿,再加之他们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光环和社会关系网,总认为恶运是不会光临惠顾的。正是这样一种心态使得企业和本人的法律风险在不断积累,终致其与所管理的企业同归于尽。 

    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很多,但绝大多数的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原因所致,所以规范企业的内容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公司治理对于一家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说,应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可以保证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防范法律风险最有效的措施。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创造正面收益,因为良好的公司治理会提高公司的市值,这对公司所有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有利的。相反不良的公司治理将会使企业产生诸多的法律风险,有时所发生的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长征火箭贷款担保案 

    长征火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00年北京华元投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6700万元,长征火箭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对该笔贷款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华元公司无力归还贷款,建设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元公司归还贷款本息两亿余元,长征火箭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及长征火箭公司章程规定,长征火箭对外承担如此巨额的担保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请股东大会表决并对外披露,然而长征火箭在向建设银行出具担保函为华元公司提供担保时并未履行上述程序。 

    长征火箭的当时的注册资金为四亿余元,长征火箭对外承担两亿余元巨额担保一案被披露后,对长征火箭股价造成了巨大影响,其股票被停止交易,公司市值大幅缩水。若非后来本案因故中止审理,长征火箭有可能就此消失。 

    本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公司的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甚至于无视相关法律风险的存在。本案长征火箭出具担保函这是行为是引发这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起因,长征火箭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一个对公司有着重大生死存亡的影响对外担保竟然没有经过董事会,甚至有的董事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在诉讼案件发生董事会成员方才知晓。也就是说如此重大的对外担保没有经过任何法律风险分析就对外出具,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 

    二、巴林银行破产案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 28岁的尼克.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帐号为“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还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里森以后的几年里就是利用这个“错误帐户”私下操纵交易,后来总部这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派人查帐,但居然被里森搪塞而过,此时亏损已达5000万英磅。 

     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合计损失达14亿美元,最终无力继续经营而宣布破产。从此,这个有着233年经营史和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业银行在全球金融界消失。 

    “88888” 帐户被人忽略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破产,可谓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从巴林银行的管理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巴林银行安排里森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安排里森身兼二身就已存在重大法律风险,银行内部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的失效又进一步加大了法律风险的系数,最终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合并爆发致使巴林银行从此消失。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一段话很具有说明性。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巴林银行的破产是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复合发作的结果,但这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中只要有一个被成功的防止就不会出现巴林银行破产的结局。所以巴林银行的破产也可以说是对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失败的结果。 

     三、海信(HiSense)商标被抢注案 

    “海信/HiSense”是海信集团1992年首创的,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1999年1月5日,海信、HiSense获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博世-西门子(即Bosch und Siemens Hausgerate GmbH, 简称BSH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 

    海信集团于2002年底就主动致函博西公司联系注册商标的转移受让事宜,博西公司做出了答复,同意将 “Hisense”注册商标权转让给海信集团,要求海信支付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 

     2004年10月BSH公司在德国起诉海信,海信随即反诉对方。 

    2005年3月6日海信集团与德国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在北京共同发表了和解联合声明。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拥有品牌价值的中国企业及其产品会逐渐成为香饽饽。无论竞争对手处于战术还是战略的考虑,采取诸如抢注同名商标等攻防手段先发制人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地冒出来,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否具有提前意识并做好相关准备了没有。企业要想走向全球,就要有全球意识,尤其是要具有全球性的法律风险意识。 

    海信公司在注册HiSense商标后到被西门子注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始终没有在德本土进行注册,这给了西门子抢注的机会。这也说明海信公司没有做好走向世界的准备,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一个企业走向世界重要性,没有意识到,直到HiSense商标被在国内评为驰名商标时,其商标还没有在产品主要销售地进行注册,这是一个不可理喻的错误,经双方协商,海信后来虽然收回了商标权,且不论其向西门子支付的费用,仅其为收回商标权花费的律师、诉讼等各方面的费用已不知是当初在德注册商标费用的N倍了。如果海信公司在当初就意识到这一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将会为公司节省多少费用、赢得多少商机! 

    商标国际注册这样一个海信当初意识不到的隐性法律风险,后来竟让海信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最后在惊动两国政府进行协调下方达成和解,这一案例值得每一个企业的管理者深思。 

     四、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  

     中国最大的彩电厂家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四川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  

    长虹与APEX合作向美国出口彩电始于2001年,其中包括由APEX从长虹购买彩电,贴上APEX的品牌后卖给沃尔玛、Best Buy等零售商。从2000年开始出口到现在,长虹总的出口额也就24亿多美元,而在与APEX合作以后的2002年,长虹的出口额达7.6亿美元,其中APEX就占了近7亿美元;2003年长虹达8亿美元左右,APEX占6亿美元。  

    2002年3月26日,长虹2002年年报显示,四川长虹在主业收入比上年减少12亿元的情形下,应收款增加10.6亿元,比上年应收款增加了58.2%。2004年3月23日,长虹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03年年末,公司应收账款49.8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美国APEX公司的应收款为44.46亿元。  

    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在起诉书中,长虹称APEX公司2003年初开了大约7000万美元的空头支票。两家公司在该年10月末曾达成一个解决计划,其中APEX以在洛杉矶附近Compton的20万平方英尺仓库、商标和版权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还款担保。APEX未能履行最初两笔总计1.5亿美元款项的支付,导致长虹提起法律诉讼。  

    2005年1月4日,APEX向美国洛杉矶法庭提交一份文件,证明其在2003年间已向四川长虹支付了总额近3.5亿美元的款项及其董事长季龙粉2004年10月份在中国被拘留的消息。同日,长虹查账小组进驻APEX。  

    对中国企业来说,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海外市场越发显得重要,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是必然的趋势。同时,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外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其中一大风险.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都不太了解外国法律环境,这样一个求未知的法律环境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中国的家电巨头长虹也没能例外。这就要求将要走出去中国企业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建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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