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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缘起、模式、问题及演进趋势

2011-01-13 11:00:42 来源:风控网 浏览:1005

四、公司治理演进的共同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公司的所有制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虽然从实践来看,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规范似乎更具优势,但这种模式在其他地区经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不能简单地把这种模式看作是“onesizefitsall”(一规适万物)的东西。因而,目前关于英美模式、德日模式抑或其他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尚无定论。然而,很多来自英美的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却仍然认为,向英美模式的靠拢是大势所趋。推动这种趋势的最重要力量是来自经济全球化中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因为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和行业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卷入由跨国公司主导下的国际化生产中,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FDI的主导者;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居于主导地位的英美的机构投资者所认可的公司治理规范也自然会成为市场上被认可的规范。因而,试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不管它们是来自哪个国家、属于哪种治理模式,都不得不考虑接受这些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认可的规范。不过,英美模式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他们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吸收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如学习德日模式,强调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各国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向英美模式趋同的过程中,大体有以下共同特征:

  1.强化独立董事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无论是属于哪种治理模式,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各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并成为全球公司治理体制发展的潮流。设计独立董事制度的重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不能控制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这是国际市场上的投资者比较认可的保护小股东的一个主要机制。因为对于公司的绝大多数的小股东而言,他们只拥有公司名义上的控制权,与其所承担的实际风险不相适应。因而除了法律、法规层次上明确对小股东保护条款外,还需要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层次上增加对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借助利益相对独立的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便成了自然而然地选择。现在,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几乎都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关于独立董事,目前虽然还没有国际上公认的定义,但通常人们所接受的定义中,“独立”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含义: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没有在公司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独立于大股东、没有持有大量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重要股东;独立于公司的业务伙伴,不是公司的重要客户或供给商;不代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利益;积极参与董事会活动,而不是采取消极被动态度,只充当公司治理的“花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通常负责管理层的提名、薪酬,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以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工作。

  通过研究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可以发现,不少国家的独立董事事实上是“灰色”董事,即他们可能是经营者的亲属,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因此,如果让这些与公司经营者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的决策是否真的具有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这一情况正在慢慢改变,例如,美国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通用公司等均将接受公司重大捐助的大学、基金会等非赢利组织的雇员认定为非独立董事。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使独立董事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制度似乎没有发挥实质性的治理作用。在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一些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案例中,中小股东并没有事先得到独立董事的警示,也没有听到他们的不同意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几乎没有独立董事改善公司业绩的证据。例如,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独立外部董事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也不高1。因此,我国距离建成富有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严格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缘于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使易受损害的一方能享有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做出“信息充分的决策”,以便尽可能地自我保护。所以说,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高低,决定着有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少数股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国际上旨在提高公司运行透明度的努力,有两个方面的重点: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就是鼓励和推动各国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规则。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各国使用的会计规则有很大的差异,使得公司之间的国际比较十分困难。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内,这个问题也很严重。因而,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国际会计规则是非常必要的。现在通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持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致力于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公布用于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规则,并推动这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采用。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还会对所公布的规则不断进行更新,以反映各国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的变化。我国财政部对我国的准则体系进行了重要修改,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将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

  国际社会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第二个手段是强化公司对董事会的信息披露。由于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管理公司的核心机构,也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依托,并且一般而言董事更有能力理解和评估公司的财务和运行状况,因此加大公司对董事会的信息披露显得尤其重要。尽管世界各国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很大差异,但从目前一些被广泛认可的“最佳惯例”来看,以下内容都属于应当对董事会披露的范围: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新修订的长期规划;公司及其各部业务的季度运行情况;税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报告;拖欠利息和未能按期偿债的情况;拟议中的主要资本开支;对已经同意的政策和方针的任何偏离;董事对本公司股票进行交易的情况;重要投资的处理;合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外汇风险情况;可能使公司在公共关系、产品质量、环境、卫生、安全、劳资关系等方面面临风险的有关事宜。

  3.鼓励利益相关者有效介入公司治理

  从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到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关系治理也是公司治理发展的一个趋势。以IT、网络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的到来,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新经济条件下,为了应对频繁变化、日渐复杂的经营环境,企业相互之间的依存变得更为紧密,形成一种网络型的新的组织形态,因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诸如:雇员、债权人、政府、社区,供应商等等,参与公司治理变得更为必要。同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这些主体更便利地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小股东的治理问题,在传统情况下,小股东由于其参与治理的成本很高,只能放弃自己的表决权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而在新经济下,现代通信手段的发展,使得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网上投票等形式参与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公司通过先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必将变得越来越普遍,而由于网络的普及,其参与者将远远不再是主要的大股东,而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全面参与。因此新经济的到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将对公司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机构投资者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大部分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是让渡资金的控制、使用权给企业家,以期比投资者自己经营取得更高的收益,或是为获取价差收益。根据投资者的行为,一般可以把股东分为两类:只求获取价差收益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投资者,被称为消极股东;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进行改革和重整,以期取得更高收益的投资者,则被称为积极股东。理性投资者只有当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才会成为积极股东。个人股东受财力所限,一般在公司中所占份额较小,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实力去监督企业家,因而甘愿成为消极股东。而机构投资者规模巨大,其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程度较个人投资者小,即使被其他股东“搭便车”,也是得大于失。与成千上万个单个股东的合作相比,机构投资者之间相互协作的可能性以及它们之间合作所能产生的能量都要大得多。另外,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整体持股量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半数以上,无法像一般个人投资者那样方便地卖出所持股份。由于以上原因,在机构投资者占居主要的,至少是相当重要的地位后,利用其大股东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变成了一种理智的选择。这样,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中,就产生了一种比敌意并购温和一些的监控方式—积极股东行动。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在公司治理中已经越来越多地扮演起积极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联投资”的趋势。机构投资者更愿意采用“抱怨(Voice)”机制,而非“退出(Exit)”机制,比保持超脱和被动状态的投资者更负责任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机构投资者更多的是采取相机治理的策略,平时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不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然而,一旦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题时,机构投资者比散户更有能力也有动力去影响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并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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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缘起、模式、问题及演进趋势

2011-01-13 11:00:42 来源:风控网 浏览:1267

四、公司治理演进的共同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公司的所有制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虽然从实践来看,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规范似乎更具优势,但这种模式在其他地区经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不能简单地把这种模式看作是“onesizefitsall”(一规适万物)的东西。因而,目前关于英美模式、德日模式抑或其他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尚无定论。然而,很多来自英美的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却仍然认为,向英美模式的靠拢是大势所趋。推动这种趋势的最重要力量是来自经济全球化中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因为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和行业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卷入由跨国公司主导下的国际化生产中,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FDI的主导者;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居于主导地位的英美的机构投资者所认可的公司治理规范也自然会成为市场上被认可的规范。因而,试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的公司,不管它们是来自哪个国家、属于哪种治理模式,都不得不考虑接受这些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认可的规范。不过,英美模式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他们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吸收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如学习德日模式,强调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各国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向英美模式趋同的过程中,大体有以下共同特征:

  1.强化独立董事制度,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无论是属于哪种治理模式,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各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并成为全球公司治理体制发展的潮流。设计独立董事制度的重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不能控制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益,这是国际市场上的投资者比较认可的保护小股东的一个主要机制。因为对于公司的绝大多数的小股东而言,他们只拥有公司名义上的控制权,与其所承担的实际风险不相适应。因而除了法律、法规层次上明确对小股东保护条款外,还需要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层次上增加对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样,借助利益相对独立的人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便成了自然而然地选择。现在,各国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几乎都要求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关于独立董事,目前虽然还没有国际上公认的定义,但通常人们所接受的定义中,“独立”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含义: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没有在公司担任过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独立于大股东、没有持有大量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重要股东;独立于公司的业务伙伴,不是公司的重要客户或供给商;不代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利益;积极参与董事会活动,而不是采取消极被动态度,只充当公司治理的“花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通常负责管理层的提名、薪酬,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以及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工作。

  通过研究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可以发现,不少国家的独立董事事实上是“灰色”董事,即他们可能是经营者的亲属,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因此,如果让这些与公司经营者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他们的决策是否真的具有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这一情况正在慢慢改变,例如,美国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通用公司等均将接受公司重大捐助的大学、基金会等非赢利组织的雇员认定为非独立董事。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使独立董事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制度似乎没有发挥实质性的治理作用。在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一些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案例中,中小股东并没有事先得到独立董事的警示,也没有听到他们的不同意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几乎没有独立董事改善公司业绩的证据。例如,胡勤勤和沈艺峰(2002)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独立外部董事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且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作用发挥情况的评价也不高1。因此,我国距离建成富有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严格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缘于信息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使易受损害的一方能享有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做出“信息充分的决策”,以便尽可能地自我保护。所以说,公司运行状况的透明度高低,决定着有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少数股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国际上旨在提高公司运行透明度的努力,有两个方面的重点:第一个方面的工作就是鼓励和推动各国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规则。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各国使用的会计规则有很大的差异,使得公司之间的国际比较十分困难。即使在经济发达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内,这个问题也很严重。因而,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国际会计规则是非常必要的。现在通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持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致力于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公布用于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规则,并推动这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采用。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还会对所公布的规则不断进行更新,以反映各国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的变化。我国财政部对我国的准则体系进行了重要修改,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将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

  国际社会提高公司透明度的第二个手段是强化公司对董事会的信息披露。由于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管理公司的核心机构,也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依托,并且一般而言董事更有能力理解和评估公司的财务和运行状况,因此加大公司对董事会的信息披露显得尤其重要。尽管世界各国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很大差异,但从目前一些被广泛认可的“最佳惯例”来看,以下内容都属于应当对董事会披露的范围: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新修订的长期规划;公司及其各部业务的季度运行情况;税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报告;拖欠利息和未能按期偿债的情况;拟议中的主要资本开支;对已经同意的政策和方针的任何偏离;董事对本公司股票进行交易的情况;重要投资的处理;合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外汇风险情况;可能使公司在公共关系、产品质量、环境、卫生、安全、劳资关系等方面面临风险的有关事宜。

  3.鼓励利益相关者有效介入公司治理

  从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到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关系治理也是公司治理发展的一个趋势。以IT、网络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的到来,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新经济条件下,为了应对频繁变化、日渐复杂的经营环境,企业相互之间的依存变得更为紧密,形成一种网络型的新的组织形态,因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诸如:雇员、债权人、政府、社区,供应商等等,参与公司治理变得更为必要。同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这些主体更便利地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小股东的治理问题,在传统情况下,小股东由于其参与治理的成本很高,只能放弃自己的表决权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而在新经济下,现代通信手段的发展,使得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网上投票等形式参与到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公司通过先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召开股东大会必将变得越来越普遍,而由于网络的普及,其参与者将远远不再是主要的大股东,而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全面参与。因此新经济的到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将对公司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机构投资者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大部分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是让渡资金的控制、使用权给企业家,以期比投资者自己经营取得更高的收益,或是为获取价差收益。根据投资者的行为,一般可以把股东分为两类:只求获取价差收益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投资者,被称为消极股东;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进行改革和重整,以期取得更高收益的投资者,则被称为积极股东。理性投资者只有当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才会成为积极股东。个人股东受财力所限,一般在公司中所占份额较小,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实力去监督企业家,因而甘愿成为消极股东。而机构投资者规模巨大,其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程度较个人投资者小,即使被其他股东“搭便车”,也是得大于失。与成千上万个单个股东的合作相比,机构投资者之间相互协作的可能性以及它们之间合作所能产生的能量都要大得多。另外,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整体持股量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半数以上,无法像一般个人投资者那样方便地卖出所持股份。由于以上原因,在机构投资者占居主要的,至少是相当重要的地位后,利用其大股东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变成了一种理智的选择。这样,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中,就产生了一种比敌意并购温和一些的监控方式—积极股东行动。

  从世界范围上来看,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在公司治理中已经越来越多地扮演起积极股东的角色,并表现出“关联投资”的趋势。机构投资者更愿意采用“抱怨(Voice)”机制,而非“退出(Exit)”机制,比保持超脱和被动状态的投资者更负责任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机构投资者更多的是采取相机治理的策略,平时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不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然而,一旦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题时,机构投资者比散户更有能力也有动力去影响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并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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