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外投资的保管与变动的控制内容
对外投资资产的实物有其特殊性,大多数(证券投资)只是以纸为载体的凭据,类似于文件记录,但其中许多有价证券是可以流通的,如被遗失或毁损,对投资人来讲,无疑会带来许多麻烦和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投资资产的实物保护至关重要。对于投资资产保管与变动的控制作业不仅可以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记录的真实可靠性,而且对下一步控制环节的有效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购人的投资资产经核对无误登记后,移交保管部门,保管部门负责对投资资产进行保管。在投资资产发生变动时进行控制,保管部门还要经常性地对资产变动情况及相应会计记录进行审核,如有差错,应对保管和变动过程进行检查,单位应授权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资资产盘存管理。
对外投资保管和变动的主要控制内容有:
1.单位应将有价证券及投资协议等投资资料委托保管或存放于防护措施健全的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
2.应由单位专门指定的人员持有经批准的文件,才能接触证券。
3.去银行或其他机构存取证券时,应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同行,即不得单独一人接触证券。
4.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账户的余额相核对。
5.在需要借出或领取投资资料时,申请人员必须持经审核批准的文件会同保管人员从保管场所取出(或存入)登记簿,并在登记簿上记载借阅人、借出及归还资料的日期,并经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6.接触证券人员应与投资业务审批人、投资实物记录人、现金业务处理人、投资总分类账记账员在职责上相互独立、相互分离。
7.证券保管人必须设立证券登记簿,根据经复核和批准的原始凭单,详细登记存取证券的名称、号码、数量、面值、存放和取出日期及经手人等内容。该登记簿应同会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定期由专门指定人员进行核对。
8.对于单位自行保管的有价证券实物,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检查其实存情况。盘点工作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共同进行。所有证券的盘点内容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盘点清单上,盘点清单记录应逐一同证券登记簿和投资明细账进行核对。如委托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证券,负有证券盘点职责的职员,应定期核对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清单,同证券登记簿和投资明细账核对,检查它们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追查。在盘点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实存数量同账面记录之间的差异,在没有得到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批准前,不得进行账面调整。
9.有价证券若需抵押,应按权限查核贷款条约,于审核后根据抵押程序办理并经质押单位签收。
10.单位对外联营投资,每年至少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一次清查,详细清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六)对外投资处置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
对外投资的处置从某个角度而言,也是投资战略的一部分。有的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就确定了它的处置时间(如大多数债券投资),但大多数的投资资产只有在恰当的时间处置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投资资产的收益及处置也应得到单位管理当局相应的重视,经过相应的授权控制,经过恰当的流程控制才能执行。
单位对外投资处置必须经过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以有价证券投资为例,任何有价证券出售须视金额大小报经单位财务经理、单位负责人或董事会批准;单位委托的证券出售业务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单位与经纪人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以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应根据处置指令受到检查。
对外投资如果清盘,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法律手续。清盘结束后,应将所有账簿、传票、财务报表、工资表、合同、发票、报税单及一切法律文件上交一级公司或有关机构(如清算组)妥善保管。清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财会制度规定的行为,单位财务部门应向公司董事会或负责人报告。对于长期不再运作的投资项目,单位必须予以清理,核清债权、债务,撤销有关的担保、抵押,并妥善保管所有账簿、传票、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及一切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