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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16-04-16 20:11:37 来源:风控网 浏览:214

  (四)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在一些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比如,在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据《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该机构的发起股份51%由货币委员会持有,30%由商业银行持有,其余的19%由其他的放款机构持有。该法案规定,除中央银行外的所有放款机构,有法定义务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泰国则是在银行的推动下,逐步完善信用立法工作,1998~1999年,泰国银行家协会建立了信用局委员会,泰国银行(BankofThailand)起草了《信用局法案》,2001年获得通过。而《数据保护法案》在2002年获得通过。随着各项相关法案的相继颁布,泰国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建立。尼泊尔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在尼泊尔,由于没有法律条款约束银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为,这使得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这也是为什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尼泊尔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但却始终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

  各国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企业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由于法律未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不仅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受到制约,而且信息使用的范围很可能引起法律争端。

  (五)信用行业的管理制度亟待规范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在多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斯里兰卡的信用信息局是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担任信用信息局的主席,并派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参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会。由于各国信用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资料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部门,因此对信用行业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三、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启示

  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过程各不相同,但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参照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靠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该是守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

  (二)加快制定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

  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我们建议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要求构建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没有人再对失信者进行授信。失信处罚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使人们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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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16-04-16 20:11:37 来源:风控网 浏览:1313

  (四)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在一些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比如,在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据《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该机构的发起股份51%由货币委员会持有,30%由商业银行持有,其余的19%由其他的放款机构持有。该法案规定,除中央银行外的所有放款机构,有法定义务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泰国则是在银行的推动下,逐步完善信用立法工作,1998~1999年,泰国银行家协会建立了信用局委员会,泰国银行(BankofThailand)起草了《信用局法案》,2001年获得通过。而《数据保护法案》在2002年获得通过。随着各项相关法案的相继颁布,泰国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建立。尼泊尔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在尼泊尔,由于没有法律条款约束银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为,这使得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这也是为什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尼泊尔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但却始终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

  各国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企业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由于法律未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不仅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受到制约,而且信息使用的范围很可能引起法律争端。

  (五)信用行业的管理制度亟待规范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在多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斯里兰卡的信用信息局是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担任信用信息局的主席,并派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参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会。由于各国信用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资料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部门,因此对信用行业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三、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启示

  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过程各不相同,但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参照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靠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该是守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

  (二)加快制定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

  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我们建议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要求构建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没有人再对失信者进行授信。失信处罚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使人们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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