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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偿付控制

2011-01-06 17:08:34 来源:风控网 浏览:692
  (一)对筹资偿付控制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这里同样是强调授权审批,可见授权审批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筹资偿还过程中,对于偿付资金利息、股息等金额以及款项的支付都是必须经过授权人员批准的,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款项按期偿付。
  (二)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要求
  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加强会计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企业应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控制规范,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重点把握两个关键控制: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进行更正、补充。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忧,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
  (3)《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对财务收支监督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渠道、资金支出管理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等,监督的重点是合法性问题。对于筹资来说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管理,挪用、截留、转变资金性质、设账外账和设“小金库”的。在对支出审核监督时应注意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相关资金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问题;审核支出的内容有无变通、虚报冒领的问题;审核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审核支出金额与实际需要量是否相符。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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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筹资偿付控制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这里同样是强调授权审批,可见授权审批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筹资偿还过程中,对于偿付资金利息、股息等金额以及款项的支付都是必须经过授权人员批准的,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款项按期偿付。
  (二)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要求
  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加强会计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企业应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控制规范,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重点把握两个关键控制: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进行更正、补充。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忧,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
  (3)《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对财务收支监督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渠道、资金支出管理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等,监督的重点是合法性问题。对于筹资来说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管理,挪用、截留、转变资金性质、设账外账和设“小金库”的。在对支出审核监督时应注意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相关资金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问题;审核支出的内容有无变通、虚报冒领的问题;审核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审核支出金额与实际需要量是否相符。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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